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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念書根本念假的
發表人 怎麼會  

發表日期

10/26/2014 7:59:04 PM
發表內容 沒有看過某濕的文章
誰會寫公司法第二題?

沒有看過某人的書
誰會寫民訴最後一題

其他題目會寫又怎樣
別人隨便就贏過去了
念書跟本念假的

這次政大應該又要爽了吧
回覆 傻傻的 在10/26/2014 8:03:34 PM的回覆:
傻傻的
政大近年的強悍不是叫假的
是國立CP值最高的學校
強就是強!!!
回覆 真的 在10/26/2014 8:06:59 PM的回覆:
這樣配分真的很誇張

兩題快要100分
有抓到的很爽   沒抓到題目念到死都沒用
回覆 看看考選部長哪裡出身 在10/26/2014 8:24:15 PM的回覆:
快被這些考選部的大官們整死了.......唉........
回覆 地政士~~ 在10/26/2014 8:25:25 PM的回覆:
準備買「著作等身」那個人的書嗎?
回覆 QQ 在10/26/2014 8:27:28 PM的回覆:
明年不考票據了嗎
怎麼看考猜上這樣寫
回覆 老頭 在10/26/2014 8:30:29 PM的回覆:
這樣的狀況過去年年有
你是第一年考嗎?
司律考試本來就是如此   
只是少見多怪罷了
回覆 路人 在10/26/2014 9:08:08 PM的回覆:
抓是有抓到,可是覺得沒啥考象,寫的有點不圓滿,還以為會考199-1那篇,
沒關係啦,大不了明年......
今年是不是有考前抽換題呀,感覺補習班的總複習都沒啥幫助,明年還要去補嗎?但又怕某位年年改版的教授狂突襲
回覆 手狠痠 在10/26/2014 9:18:11 PM的回覆:
民訴最後一題跟政大有關?

怎麼看都像老謝那派吧

實務的物權學者
回覆 台大最強 在10/26/2014 9:27:11 PM的回覆:
政大也沒有那麼強啦
還是有一堆很虛弱啊
法研所畢業都好幾年了
連四等都差好幾分
三等更加考不上
只會整天炫耀自己是法研所畢業
政大法研什麼都沒考上      更丟臉好嗎
回覆 A 在10/26/2014 9:57:37 PM的回覆:
政大法研沒上律師都可以教補習班了
很威好嗎??!
回覆 傻傻的 在10/26/2014 10:21:18 PM的回覆:
個人接觸經驗

政大訓練出來的學生
國考真的比台大強
學術研究不敢講

台大也是有萬年考生
只是默默漂走了
各校都會有
畢竟頻率不對   沒感覺   讀不到點都有

但政大培養出來
真的跟國考頻率最接近
已經就超越過台大幾次了
近年應該漸漸會穩定保持領先
回覆 現實 在10/26/2014 10:45:20 PM的回覆:
現在台大政大律師滿街跑
最好政大法研沒考上律師
還可以教補習班啦
回覆 耍奧步啦 在10/26/2014 10:49:19 PM的回覆:
政大老師出賤招
當然政大學生吃香
回覆 路人 在10/26/2014 11:00:32 PM的回覆:
現在公司法考2題真的很恐怖,最好所有公司法期刊都要看,一題就很補,去年好像是廖大穎,今年司法官那題我也不確定是廖大穎還是林國全出的,2位寫的內容很不一樣
明年要報考海洋組,因為家裡窮呀,沒錢補習,而且不會有太多行政函釋,其他3組要讀的東西實在很多.約莫多1科刑訴.
回覆 A 在10/26/2014 11:06:26 PM的回覆:
當然可以教,你們不知道而已
回覆 QQ 在10/26/2014 11:13:29 PM的回覆:
一帆考猜命中票據
回覆 不當聯結 在10/26/2014 11:41:13 PM的回覆:
能不能教補習班
重點是「很會教、能教到學生懂」
而不是拿張學歷叫做「政大法研」

政大法研畢業
頂多只是證明很會念書、很會考試
但能不能教人、會不會教人
完全是兩回事!

事實上非常多高材生連一般生活對話
都很難讓人聽懂、整個人怪裡怪氣的
回覆 aa 在10/27/2014 6:55:58 AM的回覆:
今年公司法是文章題嗎         每年考後不是都各種謠言揣測
只是司律公司法都像在寫數學
回覆 哈哈哈 在10/27/2014 9:28:47 AM的回覆:
今年有抓到公司法第二題的都很爽
至少有100個人知道這不能說的秘密
有抓到第二題   其他題目表現普通就好

今年就穩上了
回覆 911 在10/27/2014 10:00:08 AM的回覆:
誰念到誰上而已
多念幾本書準沒錯
完全靠補習班的講義
只能請神保佑了
回覆 是這樣? 在10/27/2014 10:19:06 AM的回覆:
大家憑良心說
念到公司債   特別股這種的
是不是都直接跳過去....
真的會刻意去念的
要嘛就是有仙人指路
要嘛就是吃錯藥
回覆 586 在10/27/2014 10:21:45 AM的回覆:
那公司法第一題呢?
大家會寫嗎?
回覆 恩恩 在10/27/2014 11:31:12 AM的回覆:
這次公司法都不簡單
政大的人爽翻了吧
因為今年政大的人應該都很專注公司債跟特別股
回覆 商法擬答 在10/27/2014 12:31:37 PM的回覆:
把這版當唸書之餘的娛樂好一陣子了,把我商法擬答給大家參考一下,以資回饋各位鄉親

公司法

第一題我挑出來的點:
甲種特別股:
低於票面金額發行、三年不得轉讓
乙種特別股
由股東全數認購(未保留員工認購)、黃金股(表決權術>1)
丙種特別股
轉換數>1   
上面除了轉換數>1是依股東平等原則之法理外,其他都找的到條文
替代管道:與員工簽訂認股契約(167-2)

第二題
A公司我算8W+10W=18W現金,與2000股新股
B公司我算25W+62500=312500現金
第三小題不知道100年修了什麼,本來想寫完別科再來寫,但後來時間不夠整個空白

保險法
1.   我寫責任在「服藥」時就成立,所以在承保範圍
2.   我寫兩次通知義務,第一次知悉責任成立時(甲致電A後),這從法條可導出。第二次在甲請求時責任額度初步確立,這我不知道依據為何,完全憑感覺掰
3.   照法條已罹於時效,但不公平,應至少立法明文將訴訟變成時效中斷事由

票據法
1   可主張票據無效(限制行為能力)
2.   覺得題目怪怪的,但我還是寫這張票是見票即付(到期日視為未記載),所以丙不得主張未遵其提示。但不知道為何要問戊保證的效力(丙債務有效,戊為丙保證當然有效)。我好像這小題沒寫完

證交法:
1、2、4有理由(題意看不出「平盤買進」是高價、增加表決權數如果成立就很難說有誘使他人入場、護盤法律都明文公司都可護了,為何股東就不可)
3沒理由(與有無賣出獲利無關)
然後來個結論強調155I4重點是「操縱價格、誘使他人入場、破壞市場秩序」,且有刑法伺候,不應太寬鬆審查。甲才買了兩千多萬不到,難以影響市場。而且買入價格均一,說是護盤也不無道理,所以應該認定沒有操縱市場。



回覆 什麼爛題目 在10/27/2014 12:49:31 PM的回覆:
這是國家考試
又不是考研究所
現在是要拼哪間學校老師恥力無限嗎
我相信政大學生實力不差
但光是靠這題
就會害死今年上榜的政大學生
因為別人會說:你們只是運氣好      爽到的啦
回覆 鑒別個屁 在10/27/2014 12:52:41 PM的回覆:
這種題目最有鑒別度了
足供老師鑒別:政大   /   非政大
超白痴的
回覆 其他科擬答 在10/27/2014 1:22:10 PM的回覆:
既然商法的都PO了
其他的也一併帶一下

公法
上週因為逃避
不敢去考司法官當模考
所以公法寫完兩題後時間只剩一小時
其他都在亂寫
只能說整科慘不忍睹
所以也沒臉在這邊說什麼了
幸好那兩題跟蛋糕店在考場發的擬答差不多,大家可自己去找(但結構鬆散、字跡潦草),

國文
受到公法不順的嚴重打擊
選擇題寫完後(答案很多B跟C,沒實際對,但跟考選部的應該差沒多少),完全沒心情寫作文(當時很想哭)
時間剩一小時後才開始動筆,寫了一篇兩面的小品
通篇主旨是「聽其言不如觀其行」,不要太注重表象。
以當時的情況,我也只能出此奇招,希望分數不要太難看

刑事法
休息一陣子調整心態後
想說刑事法一定要扳回一成(好幾成)不然明天不用考了
終於比較有鬥志一點

第一題
甲: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教唆頂替(我寫成立)
乙:頂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我寫不成立)、違背職務行求(我寫既遂)
都是簡答,然後提了幾個比較明顯的爭點

第二題
甲:無故入侵電腦、三個偽造文書(印章、公文書以及行使)論行使偽造公文書、
乙丙:冒充公務員
甲乙丙共犯詐欺取財
競合沒空寫

第三題
1.   不受理+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
2.   引釋字665說為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可依要點併案,無違法官法定原則,但說學說多有批評,主要是「法律保留」不夠,且若要併也以前案併到後案比較好,避免預斷

第四題
1.   應受理自訴。屬告訴乃論,訴追條件不同,無不可分,引323
2.   仍應受理,雖然前後案事實上有單一性,但基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法院前案無法對侵入住宅下裁判,所以法律評價不及侵入住宅,之後若合法提出告訴還是可以判。
(這題很不確定)

第五題
先說一下,這題寫的很幹。希望以後老師不要出「竊」盜罪,寫死。
1.   不合法,親屬間竊盜(四等親)為告訴乃論,主觀可分,不得起訴甲
2.   合法。對乙丙丁「知有犯嫌」就要偵察,「足認有犯嫌」就要起訴,不以告訴為必要。
3.   
攜帶凶器OK,螺絲起子為有殺傷力之工具
結夥三人不OK,因為丁沒不法意圖,會被判無罪,那就只有兩人竊盜(還論述結夥三人加重的目的在危險性增加,但今天若竊盜間被發現,丁搞不好還會制止其他人,那危險性反而降低,可見不要判三人結夥加重比較好)
侵入住宅:舊法「夜間」,公布三日後生效(中標法),所以直接用舊法(刑法2)

民法一

第一題
贈與有效(贈與為契約、純獲利益)、
丙對甲184I前,對乙(如果是法代)187I連帶
丁對甲184I前,對乙(如果是法代)187I連帶,若丙有過失丁對丙184I前(但丙跟甲乙間為不真正連帶),若丙對丁賠償後可請求讓與對甲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再向甲乙請求
(時間不夠,反正沒其他爭點,完全沒論述,直接給以上結論)

撞上辛的D車後
甲戊不成立承攬(報酬沒合意),用不適法無因管理(20萬跟100萬差距甚鉅,不能說推知有利)。戊要承繼使用人的過失賠甲送修前A車殘值。
又我題目看錯,看成「庚傷辛亡」,所以其他當事人間關係寫錯了。

第二題
1.   甲可單獨請求拆設施,但要請求將地還給共有人權體(引767   828)
2.   可以依不當得利、不真正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請求反還相當所受停車費之價金

第三題
1.   結婚有效(結婚是依當時性別非原始性別),推定婚生,不容阿公推翻(限於夫妻跟子女提起,目的保障家庭和諧跟子女利益)
2.   乙女丙男各繼承一半
這題很怪,配45分考這樣,是要人家寫什麼   

民訴
1.   這題我亂掰,從來沒去看邱派在說什麼
基本上亂寫,最後說可具體闡明:是否要主張委任之債務不履行(因為甲有主張要終止借名登記用委任),以及是否要請求將A地登記於甲之所有(因為甲有主張要終止借名登記),還要提出甲係向丁購買的證據(登記簿上是丁移轉給甲)

2.   要無違反既判力(訴訟標的不同),法院應受理,但因為要受爭點效的拘束,如果沒其他情形,法院要下乙公司敗訴之實體判決。
簡單名詞解釋一下「既判力」與「爭點效」,內容都亂掰的

3.   
分割協議有效。債權行為,且是甲死後為之,無違反公序良俗。
用293,講說是「不可分債權請求」,可單獨為之但效力及於全體。
由上小題可知為類必共,法院應通知丁參加。另外寫若依56-1追加原告,可能丁「維持家族和諧」構成正當理由,那就卡住了,更凸顯要求丙丁共同起訴之不合理處。

回覆 963 在10/27/2014 1:32:21 PM的回覆:
回樓上,身分那題

因為你把甲與丙的關係部分,有爭點沒處理

所以第2題才沒得寫
回覆 擬達 在10/27/2014 1:41:22 PM的回覆:
我當然有寫只要婚姻有效期間妻受胎懷孕都受婚生推定的保護,與真實血緣聯絡無關。還有其他爭點嗎?
回覆 7856 在10/27/2014 1:58:15 PM的回覆:
甲要跟丙產生關係

只能透過收養

(這是本題必寫的隱藏性爭點)
回覆 擬答 在10/27/2014 2:01:14 PM的回覆:
不用收養啦!這不是認領,是婚生”推定”啊!
你兩個觀念混在一起講了。
回覆 12032 在10/27/2014 2:01:58 PM的回覆:
而收養與否,要法院決定

所以要自己假設,法院是否認可

第2題要分兩種狀況來寫

所以爺爺也可能是繼承人
回覆 hji4u 在10/27/2014 2:08:19 PM的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2/35145307/

請看新聞
只要是一男一女的婚姻
不管是否變性   都是有效

除非是婚後變性成男男或是女女

則婚姻會被撤銷...
所以那一題   根本沒有爺爺會繼承的空間
回覆 擬答 在10/27/2014 2:12:12 PM的回覆:
我再釐清一下

我回去看了題目。的確,我沒去寫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還是符合「受胎(懷孕)」,因為我想這是理所當然

又如果「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還是受胎,而有婚生推定的保護,那在有人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而且成立前,甲丙都還是父子關係。這是立法者為了保護子女利益給的效果,縱無真實血緣聯絡仍是如此

你講的收養,課本中討論的都是「非生父認領子女是否有效」的問題。身份法大師們(含林師)多半認為「認領主體」要是生父,所以非生父之認領是無效的,然後才只能靠收養。

這個點我是非常確定的,再想想看了喔!
感謝討論。
回覆 152 在10/27/2014 2:14:44 PM的回覆:
我發現你講的有道理
但我考場直覺就是~~收養

只是我這樣寫,第2題才有東西能寫
(但我忘了先否定甲丙的關係)
回覆 masa 在10/27/2014 3:30:41 PM的回覆:
新聞說   可以登記

可是不代表法院會認為婚姻有效或是實際真的有效


這題要說婚姻無效

然後去討論甲丙關係

第二題得出父親是唯一繼承人

然後其他兩位用1149

討論一下1149金額的三說
回覆 uw0 在10/27/2014 3:40:18 PM的回覆:
不是新聞說
是實務上就是這樣

想太多   反而就偏了方向
回覆 擬答 在10/27/2014 3:49:19 PM的回覆:
婚姻有效無效見仁見智
我是覺得採登記婚,「登記」=「有效」
充其量是得否撤銷的問題

除非還要扯婚姻「不成立」、「不存在」之類的
但我覺得出題者應該沒這麼無聊
況且恐怕也沒那麼多時間跟思緒寫這些
穩穩的就「婚姻有效」、「婚生推定」解,基本分應該還是有
況且要是出題者不是個反同性婚者(機會實在不大,在怎麼說就算對男男或女女婚持保留態度,我相信多數人對變性後的異性婚都會持肯定見解),解甲乙婚姻無效搞不好後面就都掰掰了

倒是我剛才在PTT爬文時覺得底下這個很好笑
分享一下
刑法詐騙集團那題
「監管科不存在」,所以沒有偽造公文書
蛤???知道監管科存不存在跟刑法程度是有任何關聯嗎?


→   nk10:   刑法第2題一部分應該是考高院101年座談會的決議   
→   nk10:   監管科不存在   所以不成立218   
→   nk10:   我自己解釋為不成立218   也不會成立211   只成立210   10/26   04:42
推   sisistar:   監管科是蝦毀><   10/26   17:49
→   sisistar:   不會><   10/26   17:53

另外那題公司法計算題
PTT上也有解答
我覺得他甲種是算對了(我沒算前兩年度的甲種股息)
乙種我一來沒算股息(題目寫「撥充資本之分派」一時緊張沒想到是股息。為何不寫「股阿子」咧?)
二來那個「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到底是指「盈餘」及「資本公積」,還是「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就會影響到可不可以分派那1/4。

總之我是解錯了,但老實說,這是在考契約(章程)的解釋跟名詞解釋(資本、公績)吧?沒什麼法理在裡面,公司法考這個還配25分太陰了
回覆 jkh 在10/27/2014 4:57:47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二題,只要有上過政大某位老師的課
應該都不難解出來..
恭喜這些人,今年應該金榜題名了
回覆 852 在10/27/2014 5:12:24 PM的回覆:
樓上,到底是哪一位?
我一直猜不到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7/2014 5:38:43 PM的回覆:
自己實力差   
不要再那邊牽拖東牽拖西的
就好像生不出小孩的阿婆   牽拖是隔壁鄰居害的
有夠難看   加油好嗎
回覆 甲甲的 在10/27/2014 7:52:58 PM的回覆:
原來政大就是靠這種旁門走道

我同學在公家機關打雜
之前聽他說那些正職人員大家都想拼考試
其中有個政大研究所的男生
考前幾星期就開始在冷氣房裡面
把他的電風扇開到最大,對著別人猛吹
不吹自己         只是死命吹別人
然後他自己穿兩件長袖      還有厚外套
真的很冷的時候
他自己就跑到外面廣場一整天

結果他們那一間全部中標
每個都感冒發燒咳嗽流鼻涕      症狀超慘
還有人考試那幾天一直發高燒
然後考完隔天
那位政大碩士立刻把電風扇收起來了

結果靠北的是
那個政大研究所的         
考完還假裝關心他們感冒情況好點沒

後來聽我同學說
那個政大研究所的      什麼都沒上
廢話      就是實力不好的人      才會用爛招啊      
男生還用這種幼稚園女生的招數      
靠北      該不會其實他都穿小碎花蕾絲內褲吧
回覆 爆掉的考生 在10/27/2014 10:06:17 PM的回覆:
今年公司法到底是誰出題
有人知道嗎
回覆 999 在10/27/2014 10:31:46 PM的回覆:
沈師?
回覆 擬答 在10/27/2014 11:15:18 PM的回覆:
蛤?剛又發現爆一題。
刑法公自訴那題,有人說要類推319,我想真的是在考這個
但原來侵入住宅跟恐嚇取財是想像競合啊?我還是第一次聽到這講法。
平常都馬是說與罰前行為或吸收,那就是數行為,怎麼會是想像競合咧?
搞不懂。
回覆 莫再提 在10/28/2014 12:50:36 AM的回覆: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
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

【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
作者   戴瑀如
關鍵詞   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法、婚生性、強制認領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10   (60期)

就這樣,莫再提
回覆 SOGA 在10/28/2014 7:40:34 AM的回覆:
難怪題目是”及相關法律”
唉呀∼考試時就是想不到
回覆 路人 在10/28/2014 7:53:14 AM的回覆:
人工生殖法2年前我有整過期刊,不過真的很不好懂,學者見解又多,字斟句酌外加批評,考前我就直接略過不看.
今年的心得就是,越不會去看的東西越愛考
回覆 哭哭 在10/28/2014 9:47:20 AM的回覆:
發法條考試      只會讓考題越來越難
回覆 sk 在10/28/2014 10:00:45 AM的回覆:
這次律師考試   偏門的程度應該是史上最高的一次吧...
射倖性越來越強了...
好可怕
整天念書   也不可能念到這些喔
回覆 agency 在10/28/2014 10:12:19 AM的回覆:
其實政大學生應該是厲害的,無庸置疑,但政大老師這種行為真的不可取。但難道這種不能像考選部申訴嗎?
回覆 dafg 在10/28/2014 2:20:49 PM的回覆:
其實政大的學生也沒多少知道
應該只有一小搓人有抓到那兩題吧
只要有抓到   應該現在可以自行宣布考上了
回覆 大家都被表 在10/28/2014 2:24:58 PM的回覆:
有人一值提到政大

戴瑀如是政大老師?
公同共有像是政大老師出的嗎?

證交法應該是劉沒錯   但他直接出書上的例題夠仁慈了   
公司法能夠確定是林國全嗎?   去年律師證交應該是林國全   但今年兩題與林師感覺差很多啊      林師常著重法條間文義解釋的衝突
而且公司兩題雖然都是特別股   有寫的都知道要問的是不同面向的東西

政大學生其實跟你們差不多憤慨
大家都被表了
回覆 也是 在10/28/2014 2:42:09 PM的回覆:
古老的以前也曾經有過出題者拿其他老師出過文章的獨門暗器出題~~~重點是他的答案又跟該位寫文章的老師完全不同!!!害得那位寫文章的老師必須到處澄清她根本沒出題啊XDDD
回覆 嗯嗯 在10/28/2014 4:19:09 PM的回覆:
盛傳說民訴90分那提是吳老師出的
但是他本人已經鄭重否認了
回覆 哇靠 在10/28/2014 7:39:30 PM的回覆:
拿其他老師的文章出題
這殺小      也太會表人了吧
回覆 董部長你懂不懂 在10/28/2014 8:23:09 PM的回覆:
改那些考試制度根本沒用
最應該改正的
其實是那些教授
回覆 ㄎㄎ 在10/29/2014 11:39:35 AM的回覆:
戴瑀如台北大剛升副教授不久而已
講真的
找來出國考題的機會還不是很大

而且他一家都是老古板
自己卻是啥性別爆破小組

真的都是當法律系學生傻子呢
回覆 P P 在10/29/2014 11:15:01 PM的回覆:
這次律師考試   萬年考生跟第一次考的
分數應該不會叉多少吧

比的是誰有看到文章而已
回覆 拭目以待 在10/30/2014 1:28:25 PM的回覆:
明年選考科目
這種獨門暗器一定更多
教授就可以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學生
回覆 哼哼哼 在10/30/2014 3:10:53 PM的回覆:
我真的有神人朋友
抓到林某某公司法跟吳X周的文章

不過   他對於保險法   和民法   民訴1   
還是沒有把握

不一定就是宣布考上啦
回覆 在10/30/2014 7:26:43 PM的回覆:
今年太誇張了      太誇張了      太誇張了
回覆 QQ 在10/30/2014 8:26:01 PM的回覆:
吳X周?

神經病
助理教授不可能出題好嗎
想栽贓還是轉移焦點也做點功課吧
回覆 其實 在10/31/2014 8:28:56 AM的回覆:
吳從周已經是副教授了.....樓上腿很大喔@@
回覆 ccc 在10/31/2014 9:20:37 AM的回覆:
護航也太大了
這篇根本文章題
沒念過不可能會的
回覆 超沒品 在10/31/2014 12:23:52 PM的回覆:
要建立學術地位也不是這樣搞
回覆 莫名 在10/31/2014 4:09:30 PM的回覆:
總共200分的暗器題
總分也才950...

回覆 身分法 在10/31/2014 6:28:06 PM的回覆:
身分法那題考擬制收養和86台上1908的真實血緣衝突好不好
出題學者應該是不認同真實血緣的要件吧
回覆 身分法 在10/31/2014 6:31:59 PM的回覆:
身分法那題考擬制收養和86台上1908的真實血緣衝突好不好
出題學者應該是不認同真實血緣的要件吧
回覆 囧rz 在10/31/2014 11:12:28 PM的回覆:
吳X周就算是副教授
但他是民法民訴雙修
在台大是卡民法的缺

護法還問他是不是要教民訴
他就趕快否認了
而且也只有在科法所開過民訴

民法的話
上面一海票民法前輩   他不知道排到哪去了
說找去改題我還信   
要也是先去出高考地特
律師這種大考試會找他出   根本不可能
這個實務問題他也說是這兩年的爭點了
只是他先寫文章
之後陸續都有大師發表意見了
扯去吳X周實在太詭異了
回覆 PP 在11/1/2014 10:19:53 AM的回覆:
回板主   念書本來就是假的   因為   去應考一半以上程度都差不多   只要是差在你有沒有上榜的命格   和考卷有沒有寫的"美麗工整又好看"   你不虐待閱卷老師的眼睛   老師就不會找你分數的麻煩!!
孩子們   別再說書念的怎樣有沒有念了   考試技巧就是   考卷寫的老師看的高興嗎?
回覆 c8c8 在11/3/2014 9:39:06 AM的回覆:
本來念書就不是苦讀
而是要聰明的抓題學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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