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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第一題討論一下
發表人 苦命人  

發表日期

10/27/2014 4:40:24 PM
發表內容 (一)實體法
         1、乙對丙有767
                  (1)乙為所有人
                 甲依244撤銷乙丙物權行為,使乙回復所有人地位,此部份未聲明
                     (2)丙為無權登記人
              甲依244撤銷乙丙買賣,使丙喪失占有本權,此部份甲有聲明
         2、甲對乙有179及242
  甲終止借名契約對乙有不當得利請球權,為保全該權利得依242代位行使乙對丙767,此部份甲未聲明
         3、   甲對乙有損賠權
     丙如為善意第三人,則乙無法回復登記,甲對乙有544損賠權
(二)訴訟法
         1、甲起訴目的在於回復登記,如無法回復登記則請求損賠,惟起訴聲明似有不明瞭不玩足之處,法院應依199闡明為補充聲明
         2、先位聲明:返還土地
     244撤銷乙丙物權
     242代位乙對丙767
                     179請求塗銷登記
      3、後位聲明:損害賠償
  544請求損賠
回覆 呼呼呼 在10/27/2014 4:54:02 PM的回覆:
你這個法官的闡明也太過頭了...
闡明應該只能就原告的聲明跟資料去做
這樣寫多不如不要寫
回覆 邱派唯一傳人 在10/27/2014 5:05:52 PM的回覆:
樓上ㄧ定不是邱派
回覆 苦命人 在10/27/2014 5:10:00 PM的回覆:
有啦,他有提到要回復登記又提到損害權利之事實,都在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範圍內闡明,沒有害及公正法官原則,ok的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7/2014 6:03:47 PM的回覆:
好啦   寫得不錯   給你1分當獎勵
回去好好唸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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