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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動產物權行為的交付是要式行為嗎?
發表人 要式行為到底想怎樣  

發表日期

10/27/2014 8:37:41 PM
發表內容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中的「特別成立要件」其中之「要式行為」
王澤鑑p277:要式行為須踐履一定方式

二、
民法758條(不動產物權行為):
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II前向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761條(動產物權行為)
I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三、民法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無效。
※來x學習式分科六法民法73條附註之「法定方式」
            就現行民法而言,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故凡法律未設要式之明文者,於意思表示之外,法律行為均無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此即法律行為方式自由原則。
            倘法律明白規定法律行為須依一定方式而為者(758II,書面),該一定方式即屬法定方式;法定要式行為未履行一定方式者,其法律行為無效。

四、348第一項債權契約中出賣人的義務
本文: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由本文中的「並」可推知348I所規定出賣人的義務有兩個
① 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② 使其取得所有權→物權行為
而這兩個義務可以看成①交付②物權行為
出賣人義務①+②       ①負交付其物於買人 ②使其取得所有權(物權行為)
不動產:賣屋          交屋          758I: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758II:前向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動產:賣車                      交車   761: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到底是不是?
如果不是,那是不是可以說「交付」不是一種方式?那不然是甚麼鬼?
能不能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的交屋有甚麼意義?因為他也不能讓物權行為移轉,不能說是事實行為吧?因為事實行為可以讓權利變動阿....
讀到死胡同去了....
回覆 是阿 在10/27/2014 9:28:30 PM的回覆:
對啊!   這還要問嗎?
回覆 那我問你 在10/27/2014 10:00:32 PM的回覆:
那我問你      
雖然我題目是動產物權行為   不過我的疑問典   差不多
758第二項   說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現在假設沒有這一條(沒有758II)

那這樣不動產物權行為,還是   要式行為嗎???
就是   有沒有758II到底會不會影響   他   是不是要式行為
回覆 好心人 在10/27/2014 10:40:45 PM的回覆:
看不太懂你在寫什麼

但是跟你說:
物權行為是要式行為,也就是要踐行一定方式
至於是什麼方式呢?
動產就是交付,不動產就是登記

我想你的問題是你沒能了解什麼是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的意義你自己去看課本體會
在這我只想跟你說,物權債權行為都是法律人的概念
你千萬不能直接基於現實生活中的”行為”來理解
要從純法律的觀點來看,
習慣了以後再套到現實生活的情況來體會。
不然就卡住了。

回覆 好心人 在10/27/2014 10:47:50 PM的回覆:
我從你那句   房屋過戶不能讓物權行為移轉   就知道你根本頭腦打結了。
是過戶(登記)本身就是一種物權行為,它能讓”房屋所有權”移轉。
哪有什麼物權移轉不移轉的

先去看課本啦。
直接看法條你一下就陣亡了。

或是上李老師的課,真的很有用。
回覆 好心人 在10/27/2014 11:00:39 PM的回覆:
抱歉我看錯了,你不是說過戶而是說交屋

好,這樣講,
過戶沒交屋:   房子是你的,但你不能住(沒鑰匙,或原屋主現在還不能住)
交屋沒過戶:   你就算住進去了,房子還是前屋主的。
所以房子誰的看有沒過戶,跟交屋無關

沒錯,簡單講交屋就是種事實行為,不生權利變動,
跟交車(動產)會移轉所有權不同。
但是”把車交給你”的行為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交付”
例如說基於借車或租車給你的意思交車給你,不會移轉車的所有權。
回覆 好心人 在10/27/2014 11:00:50 PM的回覆:
抱歉我看錯了,你不是說過戶而是說交屋

好,這樣講,
過戶沒交屋:   房子是你的,但你不能住(沒鑰匙,或原屋主現在還不能住)
交屋沒過戶:   你就算住進去了,房子還是前屋主的。
所以房子誰的看有沒過戶,跟交屋無關

沒錯,簡單講交屋就是種事實行為,不生權利變動,
跟交車(動產)會移轉所有權不同。
但是”把車交給你”的行為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交付”
例如說基於借車或租車給你的意思交車給你,不會移轉車的所有權。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7/2014 11:07:21 PM的回覆:
這種法學abc也在問
是有沒有念過法律啦
回覆 要式行為到底想怎樣 在10/27/2014 11:27:22 PM的回覆:
to好心人   謝謝你回答我的問題
to樓上   我是在學生....我資質愚鈍很抱歉

to好心人,你說的事實行為,跟法律事實>人的行為>適法行為>非表示行為(又稱事實行為)   的事實行為是同一個事實行為嗎?
因為   如果是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那樣應該是會造成權力上變動
EX.802
回覆 好心人 在10/28/2014 3:09:13 PM的回覆:
如果是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那樣應該是會造成權利上變動

這句話大有問題
應該說「有些」事實行為會造成權利的變動,例如802無主物先占,但是這個變動效果是法律規定的,跟行為本身無關
但你去把你隔壁同學的筆搶過來,所有權會變動嗎?不會吧?

「法律行為」的觀念本來就是人為創設。一個法律行為本身當然也是一個事實行為(沒錯,照理說所有的行為都可以說是事實行為,所以所有的法律行為從事實面象觀察也都會是個事實行為),只是它的意義主要不在行為後事實上發生了什麼事,而是法律上發生了什麼變化而已。
又因為這些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實上的效果根本不重要(例如「登記」=「叫地政人員將資料KEY   IN電腦」,KEY完後事實上也沒有人會因此少一根毛,所以沒事實上意義),所以法律人才根本不去說「法律行為也涵蓋在事實行為」這句話,而是把兩者當成截然二分的概念

真的還不能懂的話,那我就套法律人的邏輯來跟你說
事實行為有廣義的跟狹義的,廣義的指一切行為,狹義的就指你課本上的那一個,它會造成權利變動的前提就是法律有規定
背下來就好了,你有好幾年可以慢慢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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