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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票據法
發表人 票據法  

發表日期

10/29/2014 9:54:26 AM
發表內容 有人注要到,題目倒填發票日與到期日嗎?

我根本沒注意到(又崩潰了一次!!!)
回覆 票據法 在10/29/2014 10:28:24 AM的回覆:
有人說保證人沒有簽名,有人有注意這個點嗎,只看到保證意旨就覺得有簽名
回覆 123 在10/29/2014 10:49:33 AM的回覆:
四、甲為大學一年級新生,於民國(下同)102   年   8   月   16   日剛滿   19   歲,與年紀稍長之乙女交往。甲因乙之   20   歲生日即將屆至,為博取乙之歡心,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擬向已成年之學長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購買項鍊一條;甲遂於   102   年9   月   16   日,簽發票面金額   10   萬元、發票日為   102   年   10   月   16   日、到期日為   102   年9   月   16   日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丙,以供擔保。其後,丙因資金需求,旋即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善意之丁,惟因丁之要求,丙遂委請其友人戊於該本票上為保證,戊則於本票背面記載保證之意旨及被保證人為丙等文字。試問:
(一)丁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甲得否主張該票據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二)若丁向甲請求票款給付未果,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主張丁未遵期提示,以資抗辯?又丁於向戊請求給付票款時,戊得否主張其保證行為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回覆 OMG 在10/29/2014 1:00:32 PM的回覆:
又眼殘
回覆 擬答 在10/29/2014 1:48:30 PM的回覆:
Shit,   我有看到倒填到期日
但沒想到保證沒簽名
難怪我覺得問保證效力很奇怪
原來不是在考法學實力,是在考眼力
回覆 OMG 在10/29/2014 2:22:48 PM的回覆:
其實只能怪我們自己
畢竟一個律師如果眼殘粗心的話....
結果可大可小
謝謝命題老師!!
回覆 451 在10/29/2014 2:26:31 PM的回覆:
畢竟一個律師如果眼殘粗心的話....???

考場上沒時間吧??
加上被兩題公司法.........
還有心情冷靜嗎?
回覆 擬答 在10/29/2014 2:29:44 PM的回覆:
老師要是寫
載明保證意旨”卻未簽名”
還眼殘,那我認了。

實際情況是你今天看到一張票,票背有保證意旨沒簽名,還跑去找丁負責,那是真的腦殘怪自己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9/2014 2:39:06 PM的回覆:
哈哈
全都回家明年再來吧
反正萬年考生最多的就是時間了
是吧
回覆 789 在10/30/2014 10:08:06 AM的回覆:
哈         高點也沒有解簽名         如果老師心中答案真的有簽名      就....又爆了
回覆 老兵 在10/30/2014 11:14:10 AM的回覆:
高O解的關於倒填日期部分見解
跟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函.....?
回覆 MASA 在10/30/2014 11:55:52 AM的回覆:
那個函也是說紀載無效

高點只是沒說出那個實務

推論跟解法依樣
回覆 擬答 在10/30/2014 11:57:09 AM的回覆:
這題若不解沒簽名根本等於沒解
要講獨立性的話丙要負責就已經是獨立性的體現了
但無所謂,我想100人裡面沒3個寫到沒簽名
回覆 牛角尖 在10/30/2014 12:05:48 PM的回覆:
為何一定要扯到簽名?
題目也沒寫發票人有簽名
題目也沒寫背書人有簽名
那是不是都理所當然的無效?
會不會想的太走火入魔了點?
回覆 乙說 在10/30/2014 12:06:39 PM的回覆:
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函是採發票日為到期日見解
高O是另一個實務見解
實務有兩說
回覆 擬答 在10/30/2014 3:03:59 PM的回覆:
牛角尖大
我也是覺得理所當然
但配差不多十分
你覺得會只是在問票據行為獨立性(甲無發票能力)?
況且戊是為丙作保,丙都要負責了,其實根本不用討論跟A發票行為間的獨立性(不然連丙都不用負責了)

我也覺得很嘔
但這題看來真的是在考「沒簽名,所以不負票上保證責任,但可能要負民法上的保證責任」
回覆 789 在10/30/2014 3:08:24 PM的回覆:
有.....等文字
考沒簽名
會不會想太多了吧
回覆 789 在10/30/2014 3:09:54 PM的回覆:
發票人沒責任
保證人是否仍需負保證之責
小刀:NO
通說:YES
回覆 牛角尖 在10/30/2014 3:16:41 PM的回覆:
不才我是先引一個實務見解
該見解是說如果基本的發票行為無效的話
接著的附屬票據行為都是無效
因此甲的發票行為無效
那麼背書行為也會因上面的實務見解無效
也因此接著就有票據法第61條的適用
再稍微針對學者就上開實務見解的批評
已及引用李欽賢老師針對所謂獨立性的見解說明
最後再簡單下個結論

當然我也反覆思量是不是有漏掉
題目反覆看了3次
我也只能就題目所寫的盡量和相關學說見解套用
但是要說只是因為簽名的關係?我是覺得這真的太過文義解釋
就好像我老師跟我說的
不要看到出題者只寫[人]
就覺得沒寫成人      所以就從未成年人開始寫
當然那樣寫還是有分數      但絕對是筆墨分數
我也不是強硬的說我的寫法就是對
也沒有說閣下的寫法必然措
但是只是因為考題沒標明簽名
就接著說本題是在考這一點
那就如同我想問的
本題也沒有寫明發票人和背書人有簽名在上面
是不是也可以就直接說所有的票據行為因為沒有簽名所以本題是通通無效?
回覆 masa 在10/30/2014 3:36:14 PM的回覆:
樓上
這題不能用49年那個實務

實務那個是用在形式條件欠缺的發票行為上

本題發票行為是欠缺實質條件

回覆 masa 在10/30/2014 3:36:47 PM的回覆:
條件更正為要件
回覆 牛角尖 在10/30/2014 3:51:51 PM的回覆:
這我當然知道
但這又要看你前一個問題點是怎麼論述的
我前一個問題點是甲乙兩說並陳
雖然我是採取視為無記載的結論
但是針對後面那一題
我是有再針對前面的甲乙兩說各別簡單論述
只是在這邊要我全部重頭打一次有點懶
就請見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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