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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徵收錯誤的判決
發表人 OMG  

發表日期

10/30/2014 3:24:57 PM
發表內容 不甘心公法第三題於是找了一下...發現

102年度判字第760號

上揭   301-3      地號土地,於   53   年分割時,登記面積   38   平方公尺,地籍
圖計算面積為   272      平方公尺(圖簿不符);上訴人於   68   年   6      月   27
日辦理○○○鎮○市○○○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徵收作業,徵收上開
位於○市○○道路○○○○   ○○○○○      地號土地,未察覺分割登記時已生圖
簿不符情事,仍按登記資料徵收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
報經當時徵收主管機關(省政府)核准,並經臺北縣政府公告在案(併以
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核發補償費),始終未就該   301-3      地號土地實際
面積(272   平方公尺)扣除已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之剩餘部分(234   平
方公尺),另報准辦理更正徵收之程序;則上訴人於   68   年間徵收上揭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究係位於該筆土地(依地籍圖計算面
積為   272      平方公尺)何處?仍無從確定。因徵收作業錯誤之既成事實,
形成新店市與當時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高坤石,分別按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與   272      分之   234      共有土地之狀態。新店市因本件徵收原始取
得者,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不以登記為要件)。





回覆 pt 在10/30/2014 5:30:34 PM的回覆:
PTT   也在討論這一題了
回覆 MASA 在10/30/2014 5:33:48 PM的回覆:
案例事實似乎不太相同
回覆 MASA 在10/30/2014 5:34:50 PM的回覆:
不過這個判決說
土地使用分區走   課予義務訴訟

表示土地使用分區是做行政處分
回覆 pt 在10/30/2014 5:55:20 PM的回覆:
本案發回更審之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被告對於原告民國99年7   月19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發原告所
有新北市新店區○○段217   號面積272.45平方公尺土地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行政處分。






回覆 >< 在10/30/2014 6:08:01 PM的回覆:
看一下該判決理由五(五)中間,該件徵收的範圍已經確定就是在道路範圍內。
公法第三題,可以確定B地就不在徵收範圍內,情形根本不同阿。

聲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行政處分沒錯,但沒考使用分區阿。
可惜題目也沒問A地補償金,不然還可再寫反面理論爭議。
回覆 >< 在10/30/2014 6:23:04 PM的回覆:
目前只查到兩件,未經徵收就占用民地的案件
台北高行97年度訴字第2138號
最高行政100年度判字第241號   (還沒完成徵收,就先占用)
不過都只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沒有結果除去
至少,是公法事件應該沒問題。

學者陳敏32章1節結果除去請求權,有個例子"請求發還因拓寬道路而違法占用之土地"
結果除去,如果在實務,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767,可能會是問題,似乎沒看過相關判決。
回覆 pt 在10/30/2014 7:02:16 PM的回覆:
陳老師的例子是因為拓寬吧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153號民事判決:「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已歷數十年,已成道路,在公法上雖應認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其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既然題目的B地已經按照都市計畫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法應該補辦徵收(跟一般的既成道路有別)
另外,   除去交通設施實在有違法感,   在公法上應該跟以上判決一樣還是要限制才對
回覆 >< 在10/30/2014 7:17:54 PM的回覆:
陳敏的例子是拓寬,前揭北行判決是行政機關把徵收土地旁的未徵土地也占用,最高行那件是在完成徵收前就無權占用。
84台上2153決,雖有公用地役,但兩造都是人民。
都是無權占用,只是問題是要定位為公法爭議,或私法事件,是不是這樣呢?

另外,徵收公設用地之私地應先變更都市計畫(#513),反過來,查了土地法、土地徵收條利、市區道路條例、都市計畫法..倒是沒查到有規定說畫為公設保留地就應該徵收?

回覆 Pt 在10/30/2014 8:20:30 PM的回覆:
因為省府已經就該都市計畫中道路用地核定徵收
故B地是時原應已經非公共設施保留用地
惟,既然預算已經編列則與一般既成道路有間
似有補行徵收之可能?
回覆 Pt 在10/30/2014 8:24:05 PM的回覆: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都   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   係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   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而何謂「公   共設施保留地」?何謂「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公   共設施保留地之概念,係認為私有土   地經都市計畫指定保留擬供為公共設施使用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一   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   為公共設施使用者,即非屬公共設施   保留地。
回覆 Pt 在10/30/2014 8:45:44 PM的回覆:
依照題意:B地原來就是都市計晝圖中的道路範圍內
基於平等原則,甲更有1要求徵收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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