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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江醫師是用什麼聲請支付命令的?
發表人 IU  

發表日期

10/31/2014 11:47:03 AM
發表內容 新光醫院腎臟科主治醫師江守山創辦「江醫師魚舖子」,受到頂新旗下正義公司劣油波及,店內販賣的醇豬肉酥、海苔芝麻豬肉酥,中鏢下架退款,江守山為替6000名消費者爭取權益,向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頂新董事魏應充4兄弟及正義公司給付10億元,台北地院今裁准。

台北地院認為,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公司,涉及販賣假油,並遭檢方起訴,而「江醫師魚舖子」也的確受假油案波及,魏應充等人居住在北院轄區,江有權要求魏家4兄弟及正義公司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案件不必經開庭調查,只要聲請人說明事實原因,並繳付500元聲請費,法院即會裁准。不過,魏家及正義公司在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後,依法可在20天內聲明異議,否則,憑支付命令,江醫師即可取得執行名義。但若魏家聲請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全案就直接請入訴訟程序,江守山得先繳782萬元裁判費用,才能上法庭訴訟。


江守山則指出,他希望魏家不要抗告,拿出誠意來面對,他將拿這10億元其中4億元建立民間食安小組,6億元賠償6000名消費者的損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只知道一般是用借據聲請支付命令,請問本則新聞中,   江醫師是用什麼聲請支付命令的?
回覆 什麼都不用 在10/31/2014 12:25:43 PM的回覆:
什麼都不用!
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
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
【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
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
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
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
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回覆 IU 在11/2/2014 5:29:06 AM的回覆:
什麼都不用?!   連這種是損害賠償的案件也可以直接要求?   那不是所有損賠之案都乾脆先聲請支付命令好了,   只要對方一個不注意,   就有可能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豈不太可怕了!?   
回覆 PP 在11/2/2014 10:11:30 AM的回覆:
樓上的   搞訴訟太久拖時間不行   太快申請支付命令也不行   那你想怎樣?
屁小孩
回覆 樓上來亂個屁! 在11/2/2014 9:20:45 PM的回覆:
樓上的,   你亂罵屁啊!   支付命令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本來就有很多人詬病,   現在詐騙集團都用這招害很多人你不知道喔?   
回覆 AAA 在11/3/2014 8:24:04 AM的回覆:
如果是立法例,其實那就是立法院的權力了。
在司法院下面討論那麼多,其實是沒用的。
最高法院法官兼學者吳明軒,講到支付命令,開宗名義就主張應該廢除。到現在多沒有人聽他的。
不是吳明軒陳義太高,就是司法行政及立法院的主事者多是笨蛋啦。
回覆 789 在11/3/2014 8:43:58 AM的回覆:
聽說.支付命令的銀行團強烈要求的
回覆 小雞 在11/3/2014 9:25:17 AM的回覆:
支付命令是司法政策及節省經費的考量
如果沒有督促程序~臺灣一年約要多出約五百萬件訴訟事件
那要多養多少司法人員阿.....
回覆 原po 在11/3/2014 12:29:55 PM的回覆:
我問的重點是說像這樣明顯地需要訴訟攻防損害賠償的案子,   竟也可聲請支付命令?   

李老師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1/3/2014 1:33:00 PM的回覆:
有夠弱的
這種問題也可以討論得這麼熱烈
難怪今年律師只能用考試不公來亂
看能不能矇到律師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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