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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人設立程序
發表人 L.H.  

發表日期

11/8/2014 9:10:1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法人的設立程序,您在ppt講義第131頁第1個圖(2011年版)講到:須向法院辦理登記者,為公益社團法人(民法46條)(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無須向法院辦理登記,但............)。
我有疑問的是,按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次按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學生以為按這兩條規定,只要是「社團法人」均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只是公益社團法人採許可主義。
老師是如何推論出:向法院辦理登記者,為公益社團法人。而營利社團法人毋庸向法院辦理登記呢?
再煩請老師抽空回答,謝謝~~~
回覆 迷途小書童 在11/8/2014 9:39:04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94年度第四次民庭決議

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係適用於依民法總則規定應向法院為設立登記之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   ,依特別法之規定,民法第45條定有明文。解釋上,其法人資格之消滅,當亦依特別法之規定。公司法第1條、第6條規定   ,「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不得成立」。則公司因解散而行清算,   清算完結後,公司法僅規定應向法院聲報,自無庸依非   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為清算終結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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