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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脅迫善意受讓問題
發表人 gi  

發表日期

11/30/2014 1:15:08 PM
發表內容 題目:甲受乙脅迫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嗣後乙將A物無償贈與予丙。
答: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但丙同時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但因為甲同時也撤銷了與乙間之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所以甲得對乙主張不得利,但因為乙已將該物贈與丙,並由丙善意取得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無法返還,故甲即得依183之規定請求轉得人丙返還A物,丙不得再主張甲乙間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撤銷對丙不生效力(92II反面推論)
請問:
1.答案正確嗎?
2.丙前段可主張善意受讓,後段寫不得再主張善意受讓,這樣的寫法好嗎?我不懂為什麼前段寫可以主張?
3.如果沒贈與丙,向脅迫人乙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只能選一個主張嗎?所以不能寫"及"嗎?
謝謝大家
PS.謝絕國考東巴回答
回覆 QQ 在11/30/2014 1:56:03 PM的回覆:
題目:甲受乙脅迫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嗣後乙將A物無償贈與予丙。
   答: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但丙同時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但因為甲同時也撤銷了與乙間之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所以甲得對乙主張不得利,但因為乙已將該物贈與丙,並由丙善意取得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無法返還,故甲即得依183之規定請求轉得人丙返還A物,丙不得再主張甲乙間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撤銷對丙不生效力(92II反面推論)
請問:
1.答案正確嗎?
2.丙前段可主張善意受讓,後段寫不得再主張善意受讓,這樣的寫法好嗎?我不懂為什麼前段寫可以主張?
3.如果沒贈與丙,向脅迫人乙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只能選一個主張嗎?所以不能寫"及"嗎?
謝謝大家
PS.謝絕國考東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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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確
2.寫法ok啊,這是論理過程。
3.請求權競合,只能擇一,當然要用"或"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14 6:35:56 PM的回覆:



甲對乙不能主張179,僅能主張184
〈1〉乙未受有標的物所有權之利益〈物權行為被撤銷〉
〈2〉乙未受有標的物價金之利益〈乙丙為贈與〉

甲對丙可主張類推183

回覆 UU 在11/30/2014 8:45:49 PM的回覆:
不同看法:
受領人乙受領當時已受有利益   (至少有占有利益)
即使事後被撤銷   非謂無不當得利
故仍可主張179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14 9:15:53 PM的回覆:

討論的重點是放在「標的物所有權」或「標的物的對價」

不要把枝節當主幹,討論重點。

討論依何法條請求「標的物所有權」

去扯「標的物占有」幹嗎?又不是寫完整的解答。


回覆 gi 在12/1/2014 7:49:28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
回覆 gi 在12/3/2014 3:03:28 PM的回覆:
想再請問:
甲可否對丙依第767條與第179條
為所有物返還以及占有之不當得利請求?
謝謝
回覆 九把槍 在12/3/2014 3:20:35 PM的回覆:
善意受讓
就把767打槍了,所有權是誰的
也把179打槍了,第四個要件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4 4:56:00 PM的回覆:

九把槍,說的是對的。
回覆 gi 在12/3/2014 8:46:23 PM的回覆:
所以丙可以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甲不能主張767所有權、179(4)該法律原因其後不存在   。
但是甲可以主張丙之無償取得,適用183請求返還。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4 9:08:21 PM的回覆:

甲對丙可主張類推183

不是適用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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