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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標的不適法VS瑕疵擔保
發表人 誠心請教  

發表日期

12/4/2014 2:29:29 PM
發表內容 各位學長姐好:

小弟目前在公司擔任法務工作,偶有公司同事請教私人問題,最近即有一問題,還蠻耐人尋味的。

某同事購買了一間3樓為加蓋之透天,不久加蓋部分發現漏水,想問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嗎?

小弟整理了下列爭點:
1."頂樓加蓋"之本身即不合法,關於"標的"不適法,是否還有"瑕疵擔保"之適用?
2.如賣方稱"加蓋部分"為贈與,買賣價金不包括"加蓋部分",則原則上依民法411條,贈與物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賣方豈非免責?

小弟詢問過公司的法律顧問,律師們的見解也不相同,小弟誠心請教,感激不盡!!!
回覆 加建違建 在12/4/2014 5:11:10 PM的回覆:
買賣取得之透天厝,即便違反建築法規樓頂加蓋,那應該也只算是瑕疵擔保問題,不算是標的不適法吧XD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
加建違建之瑕疵,既在買賣標的物未交付前即已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補正,上訴人又已表示拒絕,被上訴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之前自可行使其瑕疵擔保請求權,上訴人抗辯未交付即不得主張云云,自非可採。

況且,賣方雖稱加蓋部分為贈與,但還是要看加蓋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若非獨立之物,即屬該透天厝之部分,哪來贈與的問題?即便它是獨立之物,賣方說該部分是贈與,對他有利部分,也要賣方自己舉證XDD
回覆 誠心請教 在12/4/2014 5:50:28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前輩回覆。

我看過該買賣契約書,其"特約條款"註明:「加蓋部分隨同登記部分一併移轉。」實在看不出究竟屬於「買賣」或「贈與」?但從總價除以登記部分之坪數後(不含加蓋部分),換算之每坪單價確實如賣方、房仲當初所稱之價格。這樣一來,賣方之抗辯似乎不無道理。

小弟目前也在準備司法考試,想說現今不動產買賣糾紛眾多,此例在實務上應屬常見之糾紛,但卻無老師們出「文章」特別說明(也有可能是小弟不才,沒拜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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