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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244條的問題
發表人 April  

發表日期

12/16/2014 7:31:5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如果甲向乙借錢,甲只有一房地別無其他財產,甲借完之後隨即把僅有的房地都租給丙,這租賃契約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適用,乙認為甲和丙的租賃契約已經嚴重影響到自己日後強制執行可否完全受償,因為房地如果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適用,那拍定的價格肯定很低,甲除了可以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去主張該租賃契約的無效外,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2人的租賃行為?非常感謝。
**這邊我想到如果該租賃契約是真的,甲也有收到租金,是有償的,似乎很難以會影響到拍賣價格去主張民法第244條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14 9:15:43 PM的回覆:

非常困難

有償行為,還要證明承租人是「惡意」,個人認為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回覆 April 在12/21/2014 2:17:0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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