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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互毆與正當防衛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19/2014 2:49:43 AM
發表內容 依李老師講義:
1.林山田: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欠缺防衛意思(誰先動手無意義)

VS.實務見解
2.17上686:似乎不排除仍可主張正當防衛(只要證明誰先動手)

3.大理院統字995:很明顯仍可主張正當防衛

4.30上字1040:也是很明顯仍可主張

--------------
個人也深覺仍可主張,只要是先動手者,不能以互毆即排除

但防衛意思在這裡很不明顯(但也不能排除吧?)


有先進能再加以論述嗎?

回覆 .. 在12/19/2014 2:52:14 AM的回覆:
李老師您覺得呢?
回覆 路人 在12/19/2014 8:33:26 AM的回覆:
只是學說見解吧,臚列出來選一說就好,選判例也蠻有說服力的,反正刑法分數要高也很難.重點是作答時不要寫開花或上下矛盾
我前幾天也遇到一些很無禮又莫名其妙的狀況,因為念了法律,當下就忍住了,遇到這種事,腦子根本無法想啥互毆與正當防衛或主觀及客觀,也沒時間去判斷倒底他有沒有符合第305條.先能閃就閃,不出惡言,無需正面衝突,畢竟君子不立乎危牆之下.你不出手,對方也會怕.
想起以前老師說,遇到這種急迫情事,法典最大用途是拿起來丟他,不是去法益權衡或跟他說你涉嫌第幾條.這也算是種刑罰的極限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14 9:33:43 AM的回覆:

我現在的看法是比較贊同林老師的見解

因為

先動手的不一定理虧.....

世間情百百種.....

回覆 .. 在12/24/2014 1:23:27 AM的回覆:
依李老師講義:
大理院統字995:查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應以彼此均有傷人故意,而下手之先後又無從證明者為限。如一方初無傷人之意,防衛情狀復極明顯,自應以正當防衛論。(至彼此互毆雖一方受傷較重,不能因其傷重而免責,應與法律範圍內酌量處斷。)

------------------
我覺得該解釋釐清了互毆與正當防衛的界線(界限)

兩者是有可能<交集>的

下手的先後我也覺得至為重要

關鍵論述在於:初無傷人故意(但正當防衛的成立當然不應行為人有傷害故意而排除,蓋故意是構成要件問題而非違法性)

一個初無傷人故意者,因為對方先出手,進而動手,能說不具防衛意思嗎?
而防衛意思與林山田老師所謂的<出於相互報復的心理事實>又該如何看待呢?

這是我在思考的核心問題。

防衛意思必須出於純潔嗎?
回覆 .. 在12/24/2014 1:44:54 AM的回覆:
至於李老師所謂先動手不一定理虧,聽起來好像是在說先動手的可主張正當防衛?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14 11:06:53 AM的回覆:

我想是大家對「命題」的理解不同

「命題」是互毆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林老師:否定說〈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實務:肯定說〈互毆於可證明先下手時可主張正當防衛〉

我贊成林老師的看法

打成一團了,即使一開始可能符合正當防衛,後來混戰時,也可能有發狠了而有傷害故意,而不可能由始至終都出於防衛意思。

樓上的同學,我看你的命題好像變成了

該解釋釐清了互毆與正當防衛的界線

互毆與正當防衛有何不同?
回覆 .. 在12/27/2014 2:47:27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回覆。

------------------
甘添貴教授的解說或可參考:
應先區分係約定互毆或偶然互毆
約定互毆:不具防衛意思,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偶然互毆:不排除有防衛意思


甘教授後來有改變見解,結論相同,理由不同::

約定互毆:

侵害意思與防衛意思並非不能並存。

惟在約定互毆的情形,係不正對不正,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偶然互毆:倘主觀上具防衛意思,不論是否同時具有侵害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是下手在後者,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甘教授的說法明顯跟林山田大相逕庭,即:
林: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欠缺防衛意思(誰先動手無意義)
甘:偶然互毆倘主觀上具防衛意思,不論是否同時具有侵害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是下手在後者,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個人跟李老師不同,我<目前>是採甘教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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