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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天(12/22)自由時報上的投書應該是李俊德老師
發表人 法律過客  

發表日期

12/22/2014 9:09:27 AM
發表內容 〈自由廣場〉罰兩億?   又在「大統」了!

2014-12-22

◎   李俊德

食安風暴又起,「食藥署簡任技正王德原說,今天凌晨零時起,市面上不得再有用到違法添加二甲基黃乳化劑的產品,否則依法最高可罰兩億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官員在媒體前宣稱「最高可罰兩億元」,聽起來罰挺重的,但實際上呢…講這話根本只是唬弄消費者!為什麼?我想前些時候「大統黑心油」的食安問題大家應該記憶猶新,彰化縣衛生局開罰十八.五億(聽起來嚇死人的重),但是刑事判決除了有期徒刑外,罰金只判罰五千萬。

結果後來呢?大統訴願,十八億的行政罰鍰撤銷。因為,基於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同樣的事不能處罰二次)」及「刑事罰優先(行政罰鍰及刑事罰金同時存在,只須繳納刑事罰金)」。(法理上似乎「沒有錯」)

但是「刑事罰」處罰的罰金上限充其量是八千萬及一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刑事罰要「吃死人」才有可能罰到兩億,可是這種「長期吃了黑心食品直接致死」的情況,有可能在訴訟上證明嗎?

而行政罰卻可於黑心廠商添加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時,輕易的罰兩億或數個兩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這些都只是宣洩老百姓憤怒的假數字而已。因為依照過往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處了刑事罰金就不能再科行政罰鍰)及「刑事罰優先」的處理原則,超過刑事罰金的罰鍰部分通通都會被撤銷(例如大統訴願案中十八億的罰鍰),換句話講,刑事罰難以判罰超過一億,行政罰即使喊到一百億,也根本是「玩假的」!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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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過律師查詢系統
全台灣叫「李俊德」的律師只有一個
看來今天(12/22)自由時報上的投書應該是李俊德老師

李老師也發出正義之聲了
全民共同關心食安、共同聲討頂新
絕對不能放過所有危害台灣的黑心企業
同時也要監督政府有沒有放水
回覆 選立委 在12/22/2014 10:22:47 AM的回覆:
若是李老師,出來選立委,應該比只會丟鞋的有理想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14 10:33:10 AM的回覆:

「刑事罰金」優先於「行政罰鍰」的處罰,好歹也要罰金的處罰上限有機會超過罰鍰。

罰金最高最高也只能1億

罰鍰處罰的再高有意義嗎?

修法修法......修這麼多次,還是搞假的。

回覆 我看到了 在12/22/2014 10:33:44 AM的回覆:
是李老師沒錯,因為老師在FB粉絲專頁也有發布。
回覆 嗯嗯 在12/22/2014 11:09:39 AM的回覆:
說得好!按讚!
回覆 最腐化的機關立法院 在12/22/2014 11:38:39 AM的回覆:
祈求立法院那些委員懂得法律已是不可得,要他們懂刑事罰優先行政罰,更是天方夜譚!
如果推動內閣制,那這些白疵立委當閣員,只有∼∼鬼島∼∼兩字可以形容
回覆 救台灣 在12/22/2014 1:43:12 PM的回覆:
柯P應該延攬李老師當法制局局長。
回覆 警官+103年新科律 在12/22/2014 2:51:50 PM的回覆:
李老師點出的問題,管見以為強化民事責任的賠償機制始為正辦,訴訟法上可免繳裁判費,擴大當事人選定;實體法上可推定損害及加重懲罰性賠償等。畢竟,特別刑法及重刑思維恐違刑事理論。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14 3:26:50 PM的回覆:

這則投書只想討論罰金與罰鍰之問題所在

業者不當利得之追討連提都懶得提〈鏡中花,水中月〉

民事求償那又是另外一項不可能的課題

除非我國民事法制度要揚棄「相當因果關係」及「損害填補原則」

否則透過人民向業者請求「身體健康權」受損的損害賠償....作夢吧



回覆 我是原PO 在12/22/2014 4:49:39 PM的回覆:
看來江守山醫師向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求償10億
只是喊爽的
其實我也知道他是喊爽的
回覆 警官+103年新科律 在12/22/2014 4:53:32 PM的回覆:
一行為不兩罰?處罰法人高額罰鍰,處罰自然人罰金,就沒有一事2罰問題。畢竟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要相比較是否合理,應該是自由刑和財產刑與行政責任放在一起比,單獨割裂出財產刑和行政責任比較,再得出兩者有體系矛盾之結論,論理上似有不妥。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14 5:31:59 PM的回覆:

殺父之仇或可忘,奪財之恨永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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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些唯利是圖的黑心商人,錢財的剝奪才是切身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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