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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私募及董事自我交易行為
發表人 其他科學員  

發表日期

12/26/2014 11:54:11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倘若具審計委員會之上市公司,其董事欲收購該公司私募之股票,整體程序的順序是不是:
1.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2.經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
3.再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4.再由審計委員會(不知是不是全體還是其中一人?)代表公司交易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6/2014 8:34:14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其他科學員 在12/26/2014 9:14:01 PM的回覆:
審計委員會不知是全體還或是其中一獨董代表公司交易?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6/2014 9:40:15 PM的回覆: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2項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4-4第4項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公司法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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