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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訴訟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2/28/2014 7:33:09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100年刑事訴訟法中冊,第208頁,90年政大考題。
題目為,失業多時的甲趁乙上班,侵入乙宅行竊,不料被借住於乙家之丙發現,甲逃逸,撞倒丙,致丙受傷,案經檢察官以甲竊盜罪提起公訴……
(一)若法院證明甲尚未著手行竊,不成立竊盜,丙受傷的部分,雖經過丙告訴,但犯罪不能證明,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試問法院如何判決?
解答寫:過失傷害部分不得判決,因未經起訴……
學生的疑問是,法院既然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的拘束,則如果檢察官起訴事實包含甲傷害丙,且丙也已經提出告訴,為何不能認為該部分已經在檢察官起訴範圍?
還請老師釋疑,謝謝
回覆 會不會是 在12/28/2014 7:57:43 PM的回覆:
無罪不生”起訴不可分”呢?
回覆 回樓上 在12/28/2014 8:17:41 PM的回覆:
拙見認為已經在起訴範圍(顯在性事實),所以應該不是起訴不可分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可能在起訴犯罪事實的認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14 8:24:06 PM的回覆:

案經檢察官對甲以竊盜罪提起公訴
---------------------------------------------------------------------------
題目不是描述的很清楚,起訴竊盜罪

過失傷害罪與竊盜罪是不同的犯罪事實

檢察官起訴竊盜罪,沒有起訴過失傷害罪。

回覆 會不會是 在12/28/2014 8:48:29 PM的回覆:
非常感謝老師以及二樓
有時別人的一些提點可破除盲點
老師效率好高啊
偶爾在冬日雨夜輕鬆討論,感覺真好
回覆 like 在12/28/2014 9:27:00 PM的回覆:
很想按個讚
回覆 學員 在12/28/2014 10:47:04 PM的回覆:
題目是寫的很清楚沒錯,檢察官是以竊盜罪起訴,但是如果犯罪事實很明顯的包含傷害事實,則縱然竊盜與傷害是數罪的關係,難道不能認為實際上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已經包括傷害罪的部分?
全部事實由檢察官起訴後,不也由法官來作一罪或數罪的討論?也就是罪名的定性?在控訴原則底下,法院不也應該這是只是受到犯罪事實的拘束。
我的疑問在於,同一性概念下,犯罪事實有各種認定的說法,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訴之目的,侵害行為內容是否同一說,犯罪構成要件共同說,又或者自然的歷史進程……,如果有這麼多學說的討論,為何遇到這樣的題目,就直接以檢察官簡單的起訴法條來認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14 11:26:35 PM的回覆:

1.題目歸題目,現實歸現實。

2.起訴書起訴竊盜與起訴傷害,犯罪事實是有不同的記載方式。

起訴傷害,一定會詳細描述受傷經過,受傷部位.......驗傷單等等。

起訴書起訴竊盜,描述竊盜經過.......附帶提到被害人受傷云云,這樣要說傷害業經起訴,太過牽強。

再跟你強調一次,這是題目的設定。

現代的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要「罪名告知」進行「準備程序」..等等,很難發生審判範圍與起訴範圍不符的狀況。




回覆 學員 在12/29/2014 9:03:13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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