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國考基礎小教室(一試測驗題思考模式暨演練)上課紀錄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9/2015 9:19:15 AM
發表內容
「國考基礎小教室」起源~

新制國考改成一、二試後,很多考生越來越迷網,很擔心自己會不會連通過一試取得二試入場券的資格達不到呢?   
大家對於通過測驗題的解答技巧都有些困惑,沒讀過或一時看不懂的測驗題要怎麼寫答案呢?我會在「國考基礎小教室」,慢慢告訴大家解題方式的思索,大家可以用實際考題逐日累積考感及增強法學實力。

「國考基礎小教室」約2天開講一回,我從100年的司律一試測驗題開始講起,以「民法」→「刑法」→「民訴」→「刑訴」→「憲法」→「行政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的順序開始逐科循環做實例題講解,每回錄製約15-30分鐘的影片再上傳至youtube,上傳影片後會在「facebook粉絲專頁」即時發布訊息。

「國考基礎小教室」是以「考題演練」的模式呈現,藉由實例題操作引導思索方向,並帶進相關法律觀念,可不斷累積對法條的熟悉度,法條越熟悉,國考一試也就越容易過關,期望大家也能跟著進度聽完它。

本則主題會將我今後所錄製的「國考基礎小教室」每回固定發布,所以並沒有開放<回覆>功能,如果想要發表關於「小教室」的意見及討論,歡迎再另開新主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1:14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xQjWTc      (18分)

01、甲向乙承租房屋,惟甲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租金新臺幣10萬元,關於乙對甲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因租金給付遲延而生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15年
(B)租金給付請求權為5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15年
(C)租金給付請求權為15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5年
(D)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5年

02、乙未對甲授與代理權,惟甲表示其係乙之代理人,得代理乙出賣乙之汽車,乙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嗣甲代理乙,將乙之汽車出賣於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當然生效
(B)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未成立
(C)若丙主張乙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生效
(D)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惟若經乙承認則溯及發生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1:53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輕薄短小的特性,每回講解2-3題的測驗題,約10-30分鐘,提供大家可利用零碎時間隨時隨地聽講,只要日積月累、發揮持之以恆的精神就能好好儲存熟稔法條及正確答題的能量。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3:05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m3xyPS      (14分)

01、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A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C)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02、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
(A)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B)挖掘史前人類古墳
(C)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D)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03、甲得到A之同意,以A之名義簽發一張本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無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署押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4:28 AM的回覆:

測驗題單選題裡答案選項中(A)、(B)、(C)、(D)四個選項,如何思索其中哪個才是正確答案呢?又為什麼它是正確的?而其他三個選項是錯的?

如果您之前有聽了「小教室」,就知道我會清楚講解每個題目及其答案選項中所牽涉的法律觀念,所以「國考基礎小教室」的講解內容不光能培養大家對「測驗題」的思索方向,同時也能訓練三等和四等考試寫申論題時的答題能力。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5:30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GDoW02      (21分)

01、關於民事紛爭解決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財產權之紛爭,若經雙方當事人和解,如債務人不履行該和解契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給付該和解契約之內容所生債務
(B)民事財產權紛爭,若經債權人起訴請求,而在訴訟中經合意為一定之給付並作成法院和解筆錄時,債權人不須另行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該和解契約內容,僅須持該和解筆錄,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C)在分別共有人間成立有一分割協議,而其中一共有人欲請求分割時,仍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D)若兩造當事人於契約中訂有仲裁協議,則因該契約所發生之民事紛爭,如一造當事人逕行起訴時,他造當事人得為妨訴抗辯

02、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對當事人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A)郵務機構將應送達之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付與住隔鄰之乙(甲之母),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B)甲在A地服兵役,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交付A地之軍事機關,該機關人員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C)甲在第一審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並向第一審法院陳明,設於同地之第二審法院將應送達文書向乙送達,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D)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置於該住所信箱,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該住所門首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6:28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這3回(民法、刑法、民訴共7個題目)如果你全部聽過,大概就能體會「法條真的很重要」!

透過「國考基礎小教室」想必能加深你對法條的理解及印象。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7:17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JdTCSt      (36分)

01、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償,丙、丁二人乃同意不提告訴。惟甲、乙並未履行其賠償之約定。丙、丁於是檢具事證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嗣後,甲對丙給付約定之賠償,丙僅向檢察官撤回對甲之告訴。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回告訴,撤回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
(D)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為有效

02、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並提出沾有乙精液之底褲作為證據,檢察官偵查後,以乙犯強制性交罪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有罪,科處有期徒刑8年,乙隨即提出上訴,但接連被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乙因而入監服刑。2年後,甲於某個私人場合,向其友人丙坦誠:「甲、乙係合意為性行為,該底褲之精液並非強制性交後所得,而係甲用乙之精液自行塗抹」,丙返家後主動向檢察官報告此事,檢察官從而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本案底褲係原已存在,而嗣後發現且足以動搖判決之新證據,故檢察官之再審聲請係為有理由
(B)法院裁定許可再審聲請後,另得裁定停止乙有期徒刑之執行
(C)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後,發現乙未對甲強制性交,再審法院得諭知無罪判決
(D)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中,乙已因不堪經年訟累而死亡,再審裁判應不行言詞辯論,直接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而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8:30 AM的回覆:

很多考生跟我說準備考試時常會有不知何時能靠岸的感覺,說真的,我對製作教材也有相同的感受,這幾年司律考科一直改,考試科目越來越多,講義好像永遠也編不完。

多年來一直被追問憲法何時會有上課版,我只能回答:盡量盡量…..,但是隨著考科越來越多,每科命題老師的文章也越來越多,又加上不斷修法……,我的憲法上課版就一直沒有時間生出來。

但是我決心不再以「沒有時間」作藉口了!!!

「國考基礎小教室」讓我和同學一起來破除「沒有時間」的藉口!

很多人會說「沒有時間」背法條、「沒有時間」練習答題、「沒有時間」…,就像我也會說「沒有時間」做憲法是一樣的(哈~)

透過「國考基礎小教室」,我幫大家日積月累背法條、練習答題,   我自己也按進度把憲法要上課的東西整理出來。

接下來要出場的當然是「憲法」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9:36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憲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AsemMO      (16分)

01、國家制定法律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請問此一立法主要是實現受僱者基本權利之何種作用?
(A)防禦功能   (B)給付請求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程序保障功能

02、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B)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C)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D)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30:30 AM的回覆:

下面一回要講解「行政法」

我會分析每個題目的四個答案選項,正確答案為何正確,錯誤答案又為什麼是錯的,許多相似選項所牽涉到的法律觀念,精確的區分其中差異,可以培養大家看到測驗題題目時如何快速思索,同時藉由法律觀念講解也能訓練寫申論題時的所需建構的答題能力。

第1,2題要討論的觀念是「個別指&#63912;」與「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的差異及其救濟方式。
第3,4題要討論的觀念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要件,效果及其救濟所應提起之訴訟型態。

請大家可以先思索一下,練習看看。(自己先練過,一定會更強!)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11:38:30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行政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XtRxGU      (30分)

01、某市國稅局於執行稅捐稽徵具體個案時產生疑義,乃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賦稅署亦以函回復該局就該具體事件之處理建議。賦稅署所為復函之性質為:
(A)個別指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02、承上題,人民對該函內容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B)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C)向財政部申請撤銷該函
(D)須俟國稅局依此作成行政處分後,針對行政處分提起爭訟時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0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04、承上題,有關甲所負返還義務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X縣政府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在行使該項請求權時,應尊重信賴保護原則
(B)如果甲已經將所溢領之金額自帳戶中全數提領,作為清償債務之用,則甲不負返還義務
(C)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D)若X縣政府向甲追討無結果之際,甲突然病故,此一返還請求權便不復存在,不得再行主張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11:43:45 AM的回覆:

********
越來越多人問我「考上律師的前景」!
很多人問「現在花時間考律師到底有沒有用」?我想,如果你是法律人除非你以後不打算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不然當然還是考過這張執照比較好,律師執照不是鐵飯碗,也不能保證你一個月有多少薪水,但是”有它”,你的機會就硬是比”沒有它”的人多。
我想大家在考場上一定會發現很多考生並不年輕,你們以為他們都是萬年考生嗎?那你就錯了,他們之中很多人其實都有很好的事業和收入,可是為什麼還要考呢?
我認識在準備律師考試的人當中,有工程公司的大老闆、有做中港台或跨國投資事業的企業家、有國內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有的已經擁有美國律師執照、也有經驗豐富人脈豐沛的地政士、還有很多是專科醫師…..,他們在自己工作的領域都已經是強者,那為什麼還要考呢?
暫且不論原本不是念法律的會計師和醫師,很多在工作上已有成就的法律人,在工作多年後還是選擇再拿起書本準備考試,都是因為他們發現他們在實務工作上,因為沒有「那一張紙」而覺得是很大的遺憾,而且他們的工作常常會接觸到很”肥”的案件,然而再肥也只能忍痛轉給別人。
會計師朋友告訴我,有了律師執照,稅務訴訟的案件就能自己(不懂訴訟程序、訴訟標的….等等)辦;地政士的朋友告訴我,有了律師執照,豐厚的不動產案源也不用轉給別人了,工程案件、投資案件的高度收益更是不在話下.....

很多人會說現在每年律師錄取這麼多,考上了還有用嗎?
律師錄取名額少的年代,大家罵!現在每年錄取近千名,大家也是抱怨,我只能說,每年錄取近千名,已經不是難如登天的考試,如果你要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律師資格」當然很重要,已有事業基礎的前輩都會認為還是需要考,如果你還在校或法研學生,何不好好準備幾年把它考出來呢?
**************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15 11:48:16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商事法第1回)
http://goo.gl/8Q9M2S      (25分)      

01、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1千萬元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公司採發起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簽證會計師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查核
(B)A公司採募集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創立會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監督
(C)A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D)A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公司之股東得請求發行股票,A公司不得拒絕

02、甲早年自臺灣赴薩摩亞群島投資經商有成。為響應我國政府「鮭魚返鄉」政策,乃籌資新臺幣1億元擬於臺灣設立公司經營觀光旅遊業,並擬以「也擱發」為公司特取名稱。惟經預查結果,已有經營食品加工業之「臺灣也擱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案。則甲得以下列何一公司名稱在我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A)薩摩亞商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B)新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C)也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D)也擱發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5 9:56:38 PM的回覆:

*************
10多年前(2001左右)曾和一位紐約州律師友人閒聊,我問這位友人覺得考美國律師難不難?他開玩笑的說了讓我印象深刻的一段話。

他笑著說:「不難啊!美國的年輕人從小都習慣用打字機,很少寫字,能『用手』寫完整張考卷的人已經不多了,只要能『用手』寫完整張考卷的,大概都考上了!」
他說的當然是誇張的玩笑話,但是10多年後的今天,我真的感受到他所說的狀況。

20多年前全球電腦使用並不普遍,但美國年輕人因為已經慣用電腦打字,所以手寫的能力在我們看來會覺得「比較弱」,時至今日,台灣的3C普及當然比20多年前的美國的"打字機"威力更強,大家需要拿筆寫的字都變少了,尤其我們要寫的還是更困難的「繁體中文字」。

如果你和我一樣是1980年代前出生(所謂的「數位移民世代」),是不是也有相同感覺,就是這10多年來高度仰賴3C產品的結果,拿起筆寫字常會有明明不難的字,卻一時寫不出來的窘況。
如果是1980年代後出生(也就是所謂的「數位原生世代」),從小在數位科技產品的伴隨中長大,拿筆寫字的機會應該就更少了。

以前打字快是一種本領,但現在大家打字都很快,反而是「很會寫字」的人變少了,會寫字在考試成了一種優勢!

講這麼多,就是要提醒大家:記得常拿起筆練習寫!
***************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5 9:57:20 P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103年律師司法官「強制執行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FXSTOQ     (17分)

01、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予以假扣押,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主張該鋼琴係其所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執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B)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丙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丙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02、甲為A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A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拍賣A地,甲之抵押債權600萬元僅受償5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受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聲請法院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
(B)甲得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C)甲得另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清償100萬元
(D)執行法院不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5 9:58:00 PM的回覆:

***********
重要考點總是不斷重複出現,就像今天講述的「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物的執行名義特性」,都是一再以測驗題、申論題、問答題、實例題……等不同形式反覆考出來,都快考爛了。

這些觀念三等司法特考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會考、四等司法特考的「執行法概要」、「訴訟法概要」會考、五等司法考試的「執行法大意」、「訴訟法大意」會考、「法學緒論」會考、法研所會考,實務上、法庭上也都用得到,真是重要到不能再重要了!

「國考基礎小教室」雖是採司律一試測驗題做為講解題材,但是各種考試的法律觀念和考點都是共通的,所以這些考題剖析內容並不僅適用於準備司律一試,藉由這些考題解說融入各種法律觀念的理解,就能培養出更優的法學素養,三等/四等司法特考的申論題論述能力當然就更強更有料了。
*****************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5 7:29:27 PM的回覆:

**********
「國考基礎小教室」第二輪開始了!
「民法」→「刑法」→「民訴」→「刑訴」→「憲法」→「行政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已經完成一輪循環。

開始第二輪解題課程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Wfxo3X     (18分)

今天談到民法的問題「單身條款」,剛好可以跟憲法作一定的聯結,記得我們談過的基本權功能(作用)嗎?上次上課時講了「防禦功能」、「給付請求(分享權)功能」、「保護義務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四個選項中的描述內容,「價值秩序功能(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則略過,這次就藉由「單身條款」及「禁孕條款」來跟各位討論這個概念。
**********************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5 7:36:20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Wfxo3X         (18分)

03、甲銀行於錄用乙同時,迫令乙填寫未填日期之辭呈,及授權人事單位填寫日期之授權書,俾人事單位可於其出嫁時,填入日期使之生效,此一條款之效力為:
(A)雙方約定當然有效
(B)此一條款與契約均無效
(C)此一條款無效但契約其他部分有效
(D)此一條款有效但無強制力

04、下列何選項中之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A)經公證之贈與契約
(B)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契約
(C)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之贈與契約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15 1:43:52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O54zYc   (25分)

04、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05、甲為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惟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戶政事務所主管A莫大困擾。A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緒,在事務所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3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A之3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該3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A未具體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A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3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該3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06、甲於99年6月1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A)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2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C)甲於96年6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D)甲於99年1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60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月,仍得宣告緩刑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15 1:19:46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u0rkpP                  (23分)

03、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1】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2】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3】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4】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A)【1】【3】【4】(B)【2】【3】【4】(C)僅【2】【3】(D)僅【1】【4】

04、下列何選項敘述之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
(A)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9歲未結婚之養子女為原告
(B)於離婚之訴,19歲之妻為原告
(C)於請求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歲之妻為原告
(D)於請求因車禍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歲未結婚之受害人為原告

05、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A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15 8:19:13 AM的回覆:

成功沒有固定的模式,但失敗卻有共通的原因

現在市面上有些書籍會強調「撰寫很口語化」、「講解概念很白話」…..等等,我個人對此是滿存疑的。
大陸也曾嘗試要把「法條文字白話化」,但結果就是「之」改成「的」、「竊」改成「偷」…等等旁枝末節的「改寫」,老百姓還是感覺法律很艱澀。
法律是一門專業的學科,法律是一堆法律概念的堆砌,真的很難「口語」及「白話」,我簡單舉一個例子好了,你可以嘗試看看能不能把它「翻譯」成白話?
-----e.g.---------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間如為物權行為,應注意其與債權行為間之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
「限制行為能力人」你能用「18歲的年輕人」代替嗎?「完全行為能力人」你能用「40歲的中年人」代替嗎?還有「物權行為」呢?「債權行為」呢?「法律效果」呢?......這是要怎麼個白話法呢?

如果大家有看「基礎小教室」解題影片,應該會知道我上課時都會盡量使用「精準的法律用語」,什麼叫「精準」?簡單來說應該用「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不應該用「未成年人」,二者雖然相似但畢竟不同。我要提醒大家,平常唸書就要習慣這些標準的法律用語,不要受到「口語書」或「白話書」的影響。
千萬不要圖方便,只想唸一些很白話的東西,你應該要從平常聽課和讀書就要習慣用「精準而優美」的法律詞彙,這點非常重要。
因為「習慣會變自然」。
讀多了「口語書」當你在寫考卷時,不自覺的便會將這些口語化的文字寫在答題紙中,因為如果你讀慣了「偷」這類語詞的書,很難期待答題時能轉換用語為「竊取」,當你聽熟「還錢」的講述方式,我想「清償」等專業法律用語應該也不容易浮現在你的腦海中。

很多人覺得自己的答案明明是對的啊,為什麼分數卻很低。很可能問題就出在遣詞用字上看起來太像「法律小白」,你想這樣的文字合適出現在法院判決及律師的狀紙上嗎?在講究精準用語的閱卷老師眼中,你能拿高分嗎?考試被刷掉難道真是黑箱?真是亂改的結果嗎?

不同於將法律白話口語化,我認為讀法律應該是要能「法律生活化」及「法律時事化」,因為有些法律真的很難懂,所以你需要養成習慣,不時留心生活周遭的例子,例如「馬拉松路跑的主辦單位,為什麼可以占用馬路?」(在邊跑邊打卡的同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呢?)記得要時時思考、時時發問,這樣法律進步才會快,這叫法律生活化(將法律學習融入你的生活中)。
另外你也不能埋頭苦讀不問世事,應該要不時關注時事,例如「柯P說監聽應該可以先斬後奏、可以討論採登記制…..」,由此你可進而去學習通訊監察此種強制處分,為何要採「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這樣理解法律、學習法律不就容易多了,也才能享受讀法律的樂趣呀~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15 8:23:19 AM的回覆:
今天國考基礎小教室討論憲法,主要討論了「解釋函令可否成為釋憲客體?(釋字374)」、「工作權內容、主觀條件及客觀條件(釋字649)」及「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系爭規定是否違憲?」希望對各位在釋字理解記憶上有幫助。

****************
【100年律師「憲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cSursq      (37分)
****************

03、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04、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C)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D)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05、承上題,依據工作權之觀點,下列何者錯誤?
(A)知識、學位、體能等係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
(B)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C)立法者欲對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之設定,則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