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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存有疑問,望各位先進賜教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6/2015 1:54:23 A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文:「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完成,惟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所有人丙、丁(乙之繼承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何況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亦不得請求返還土地。(同甲說)」
於前開案例中,乙之繼承人丙、丁固不得認為甲對系爭土地係無權佔有而依767請求返還,然而,前開決議並未否定丁、丙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倘丙丁二人將系爭土地出賣與戊,則戊作為所有權人是否得以依767請求甲返還系爭土地?前開請求權之成立是否取決於戊是否善意?
望各位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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