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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咕嚕  

發表日期

1/17/2015 12:04:38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關於這題,我的答案是否有不對的地方?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清償借款50萬,乙之保證人丙於訴訟審理中對甲清償保證債務50萬元,嗣後丙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清償50萬,法院對前後兩訴應如何處理?

(一)參考擬答給的是:
對前訴:丙對甲清償,經乙提出抗辯後,法院即應為甲本案敗訴之判決。
對後訴:丙對乙提起之另訴,訴訟標的與甲對乙之起訴不同,故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二)我的想法是:
丙於前訴中對債權人甲為清償,依民法第749條規定,甲對乙的債權就法定移轉於丙,依民訴法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甲仍為原告(形式當事人),丙則成為實質當事人,依民訴法401條第1項受既判力所及,故丙若欲對乙主張權利,應透過訴訟參加方式為之,不得以另訴主張,否則有違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適用。

請老師糾正,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5 5:59:13 PM的回覆:

我認為你是對的

回覆 咕嚕 在1/17/2015 11:23:31 PM的回覆:
恩恩,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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