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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承上題再次請教老師
發表人 阿宏  

發表日期

1/22/2015 1:45:43 AM
發表內容 老師:這問題困擾我甚久
一:我對於土地合併分割與土地合併解讀為兩種不同之概念,合併分割之目的仍在分割,並非將兩宗以上土地合併後再分割,土地分割合併僅係將數宗土地統籌定其分割方法。若聲請裁判合併分割,是否一定要先經合併程序後才能定其分割方法嗎?

二:謝在全大法官著民法物權論上冊有提到,共有物如為數宗不同地號之土地,其共有人如非以成立一共有關係之意思而共有數宗土地時,應認其共有關係分別存在於每宗土地之上,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外,法院為分割時,尚不能任意予以合併分割,將其中某地號土地全部分與共有人中之一人。
                     難道二筆以上土地,共有人完全相同,應有部分亦相同,若要裁判合併分割,一定要先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合併後,法院才會定其分割方法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15 6:57:14 PM的回覆:

我為什麼看到的跟你不一樣

謝在全物權上冊563頁倒數第三行

例如兩共有人相同之相鄰農地兩宗,法院得將其分歸各共有人一宗.....均屬合法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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