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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小嫻結婚效力
發表人 cindy  

發表日期

1/27/2015 10:11:28 PM
發表內容 今天報上刊載說何守正,   小嫻在美國結婚,   但在台灣一直沒有登記,   請問這樣的婚姻在台灣成立嗎?   依涉民法46條,   應依當事人本國法,所以若沒登記還是不成立?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15 10:25:58 PM的回覆:

婚姻有效

回覆 法律生活化 在1/28/2015 11:14:24 AM的回覆:
方式的話,是依46條但書,儘量讓其有效吧!
版主正在力行李老師的法律生活化,輕鬆中不知不覺了就進步了!
昨晚正在看電視的我,也利用廣告查46條,進行輕鬆的宇法雲端課程,真的很不錯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5 9:40:56 PM的回覆:

很好!真想給你多按幾個讚!

回覆 法律生活化 在1/28/2015 10:53:1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讚美,超開心的^^..

幾經波折考上律,在最困頓的處境中,大學老師之前給予我的鼓勵,讓我撐過最艱苦的日子,
所以,老師鼓勵的力量真的很強大呢!

小教室可以列印真是太好了!
每天看一些看一些的維持一試的能力
不然,每年都拖到考前再趕著看,壓力又大又累

縱使司法官名額愈來愈少,但考試和宇法已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了!
每天,看開版人提問,或是述說自己的故事,或是一些有趣的話題,大家熱心的提供意見,或是嘴砲,熱熱鬧鬧的,

我過著這樣的準備考試的日子,努力的,充實的,不那麼嚴肅的,和大家一起努力的....
回覆 cindy 在1/29/2015 9:11:05 AM的回覆:
老師:   不好意思,   我還是不太了解,   涉民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請問是否可理解為婚姻的成立(男女須滿xx歲.....)這些要依當事人本國法,   但婚姻之方式則不拘.   那我國民法規定結婚須"登記",   此處之登記難道不算成立要件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15 9:17:48 AM的回覆:

民法的要件分二種「形式要件」〈例如公證、書面、登記...等等〉及「實質要件」〈不得重婚....等等〉

涉民法條文中的「方式」就是民法的「形式要件」

涉民法條文中的「成立」就是民法的「實質要件」


回覆 須在台補辦結婚登記 在1/29/2015 8:17:59 PM的回覆:
在美國的結婚證明若符合行為地法
並經過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
即可帶回台灣補辦結婚登記
回覆 Cindy 在1/30/2015 12:18:3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了解了!   啾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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