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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該如何主張
發表人 江湖  

發表日期

1/30/2015 9:50:00 AM
發表內容
於軍方某機關用地(該軍方之圍牆外)施做定著物,施做前取得該機關口頭同意施做(有列入紀錄),於該定著物施工中軍方多次派人查看,惟均未正式告知承攬人該定著物超出軍方圍牆高度,有惟安之虞,俟該定著物完工後,軍方才正式函文告知承攬人該定著物超出軍方圍牆高度有惟安之虞,且該定著物無權占用軍方土地,請問承攬人應如何主張?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15 10:28:32 AM的回覆:

有列入紀錄?

什麼紀錄?代表軍方查看的人有代表權限嗎?

回覆 江湖 在1/30/2015 11:45:52 AM的回覆:
有列入紀錄?

什麼紀錄?代表軍方查看的人有代表權限嗎?

1.列入會議紀錄
2.代表軍方查看的人應無代表權限
回覆 江湖 在1/30/2015 11:56:45 AM的回覆:
1.軍方請我們拆該定著物後,即可出具借用契約給我們
2.我的問題是設計該定著物之建築師是需負設計不當之責,亦或軍方應負全責(因當初建造之初軍方即已知道超出圍牆高度卻未正式函文改善)
3.如果是主張軍方應負全責所依據的法律見解為何

煩請老師指導
謝謝老師
回覆 江湖 在1/30/2015 12:00:39 PM的回覆:
可否依據191條第1項但書主張應由軍方負責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15 5:53:57 PM的回覆:

其實不管是訴訟或是紛爭解決都應該是看你的訴求是什麼?

不拆定著物呢?

還是拆,找人賠償損失呢?

而且軍方出具借用契約.....聽起來就好像來頭不小......怎麼又要回歸基本法律處理呢?

我是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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