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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價分割共有物優先承買問題
發表人 聲請人  

發表日期

2/6/2015 9:53:05 AM
發表內容 問:
甲乙共有一房地,持分各1/2,經民事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拍賣共有物,丙為拍定人,拍定金無額2000萬元,執行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通知甲、乙優先承買,甲(即聲請人)表示願意優先承買。

此時,甲應提出1000萬元,還是2000萬元優先承買?   法律依據為何??

請各位大德指點迷津,感恩!!
回覆 我覺得 在2/6/2015 11:16:43 AM的回覆:
824條7項的拍賣標的是整個共有物,你要的依據不就在條文裡面嗎?”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則當然是200萬呀
回覆 我覺得 在2/6/2015 11:18:01 AM的回覆:
少了個0,是2000萬
回覆 我覺得 在2/6/2015 11:21:55 AM的回覆:
甲,乙要抽籤,抽中的人才能買,這樣才能消滅共有
回覆 我覺得 在2/6/2015 11:41:05 AM的回覆:
抱歉,有點亂,我統整一下
丙是拍定人,需交2000萬價金
甲有依同一條件以2000萬優先購買之權
若乙也想買,則甲,乙需抽籤定之,以消滅共有
以上
回覆 我想想 在2/8/2015 10:20:33 PM的回覆:
樓上兄台說的沒錯

另外,如果聲明優先承買的共有人主張以可得領取之案款抵繳價金,應該也是可以,待確認應繳納之價金數額並繳款後,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實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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