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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自由廣場〉空難「懲罰性賠償」有問題
發表人 老師投稿  

發表日期

2/10/2015 10:30:39 AM
發表內容 李俊德

去年七月復興澎湖空難理賠金額為新台幣一四九○萬元,至今仍有半數家屬未達成和解;今年二月再次發生空難事故,新聞刊載「保險業者預估,每名罹難者的理賠金額可能高過去年澎湖空難的一四九○萬元,再創國內空難理賠紀錄。」也有新聞表示「半年內發生二次空難,應該可以請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這個論點,可能沒有錯誤,但是可能會產生誤導,誤以為是一四九○萬元再加一倍的訴訟賠償(1490萬×2)。

其實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故意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也規定「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所以不滿意復興理賠的「一四九○萬元」或「高於一四九○萬元」而未和解的罹難者家屬,確實可以透過訴訟「賠償」再加上「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問題是我國民法在採取「損害填補」的基本思維下,在台灣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金額普遍偏低,往往遠低於被害人期待,經常不足補償真正的損失,更談不上懲罰性意義。試想法院認定的損害只有兩百萬或三百萬的情況下,即使加上「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又能有多少?

法律制度及審判實務應該如何落實「懲罰性賠償」的真正意義,也應該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思考方向。(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回覆 請問 在2/10/2015 1:25:34 PM的回覆:
懲罰性賠償金雖消保法有明文   想請問老師目前國內實務上有判決懲罰性賠償的例子嗎?我一直以為懲罰性賠償只有國外才有。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15 1:42:15 PM的回覆:



只不過「基數」小,即使3倍,也沒什麼震撼效果。

法院認定損害「10萬」,懲罰性賠償「30萬」,會讓你有感覺嗎?

回覆 請問 在2/10/2015 3:09:39 PM的回覆:
除非該事件有所謂的不法利益所得大於懲罰性賠償   ,不然30萬我也很心痛
回覆 請問 在2/10/2015 3:11:53 PM的回覆:
企業者都當是納稅   實力雄厚法人當然無關痛癢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15 7:21:09 PM的回覆:

我原投稿所訂的標題是:「復興空難透過訴訟賠償真的比較高嗎?」

(但自由時報把我的標題改成「空難『懲罰性賠償』有問題」)....耐安捏???

而我全文想表達的重點「想通過訴訟加上『懲罰性賠償』迫使大企業重視『消費者的安全』完全是空中樓閣。」這段居然因為字數被刪了…我的天啊~~~(抱頭)

(以下才是我的投稿原文)
--------------------------
復興空難透過訴訟賠償真的比較高嗎?     

2014年7月復興澎湖空難理賠金額為新台幣1490萬元,至今仍有半數家屬未達成和解,而2015年2月再次發生空難事故,新聞業者均刊載「保險業者預估,每名罹難者的理賠金額可能高過去年澎湖空難的一千四百九十萬元,再創國內空難理賠紀錄。」也有家屬表示「生命無價,家屬無法接受復興航空2次空難,理賠金額有所差異。」

也有新聞表示「半年內發生二次空難,應該可以請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這個論點,可能沒有錯誤,但是可能會產生誤導,誤以為是「1490萬元」再加一倍的訴訟賠償(1490萬x2)。
其實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故意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而民用航空法第93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所以不滿意復興理賠的「1490萬元」或「高於1490萬元」而未和解的罹難者家屬,確實可以透過訴訟「賠償」再加上「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問題是我國民法在採取「損害填補」的基本思維下,在台灣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金額普遍偏低,往往遠低於被害人期待,經常不足補償真正的損失,更談不上懲罰性意義。試想法院認定的損害只有2百萬或3百萬的情況下,即使加上「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又能有多少?想通過訴訟加上「懲罰性賠償」迫使大企業重視「消費者的安全」完全是空中樓閣。

法律制度及審判實務應該如何落實「懲罰性賠償」的真正意義,也應該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思考方向。
------------------------

結尾這句也是我全文的重點
***「想通過訴訟加上『懲罰性賠償』迫使大企業重視『消費者的安全』完全是空中樓閣。」***竟然整句被刪了…….哇!真是不知該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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