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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抗告與準抗告
發表人 食神  

發表日期

2/10/2015 10:34:50 AM
發表內容 當不服法院的裁定時我們提起抗告。
當不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檢察官的處分我們提起準抗告。

Q:我有疑問的是,法院所為的裁定不就是法官們做成的嗎?既然是法官們做的那為什麼不是提起準抗告而是抗告呢?
回覆 PS 在2/10/2015 10:47:59 AM的回覆:
一、法院是法院、法官是法官。法院不是法官、法官也不是「法院」。
對於「法院」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對法官的裁定,可以提起異議或你說的「準抗告」。
另外,對於獨立辦理案件的司法事務官,依據民事訴訟法(或強執法)所為的處分、裁定,可以提起「異議」。
二、法院的裁定,並非都是由法官製作。
如是司法事務官依據非訟事件法所為的裁定,是「法院的裁定」,所以要提起抗告而不是異議。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15 12:48:48 PM的回覆:

獨任審判:法官即法院

合議審判:三個或五個法官才能組成法院

所以抗告與準抗告之區分實益是在: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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