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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稅法問題
發表人 法律研究者  

發表日期

2/11/2015 5:39:29 PM
發表內容 關稅法第40條: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
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
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外,各按其應列之稅則
號別徵稅。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整套機器設備之適用範圍,以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
物品所需之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設備及正常使用
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之必需機件或設備為限。隨整套機器設備進口之
超量機件或設備,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前項供備用或週轉用機件或設備之數量,由海關依主管機關證明認定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
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
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
            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下略)

請問,就法條文字來看,關稅法第40條是否限定於「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方有適用?亦即,關稅法第40條是否已排除「非屬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之適用?
回覆 魯蛇出頭天 在2/11/2015 6:10:23 PM的回覆:
依據關稅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所指整套機器設備,主要是指「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其適用範圍為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的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的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周轉用的必需機件或設備。

財政部表示,關稅法相關規定並未限定機器設備在進口前須為「已屬整體貨物」。因此,廠商如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組裝後的機器設備只要經審核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6條規定,即可適用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回覆 法律研究者 在2/11/2015 9:12:15 PM的回覆:
感謝魯大回覆,讓我了解海關方面的說法。
想再問一下,如果只從法條字面上,真的可以「明確」看出,所指整套機器設備,主要是指「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
「產製物品」一詞似乎只是在描述「整套機器設備的附屬機件」時所用的敘述文字而已。
唉,不知這算不算見解問題,海關的見解或許有權威性,但確實存有不同見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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