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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父執輩所簽訂契約對後代的拘束力疑義
發表人 法律初心者    

發表日期

2/17/2015 1:10:1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這次想請教的問題是:

有一個族,
老爸爸和老媽媽,為免死後爭產糾紛,
生前預先擬定分產契約,採用指界分產,
找當地人士見證,並由所生四房子弟簽訂契約,
簽約當時並無糾紛,但隨時間經過,各房因分產事宜失和...

若距離簽約已經到第2代,
且當時大房繼承的某筆土地曾遭拍賣後,
又由該房子弟的妻買回登記在其名下,
此時有兩個問題,

一則為其他三房後代可以對該妻主張之前的分產契約嗎?

二則為本案四房以外之第三人,若因故與本案大房後代之妻(原告)訴訟,該第三人可以對原告該分產契約嗎?

問題一

按繼承人所繼承標的為,
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
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換言之,
繼承人因繼承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準此,
本案中的其他三房後代,
應可對該大房子弟主張當時的分產契約,
但不包括該大房子弟的妻,因為該妻與繼承無關.

問題二

既然本案有親屬關係之他房子弟均不得主張,
何況是與原告無親屬關係的被告?!

以上見解,請老師指正...








回覆 法律見習生 在2/17/2015 2:05:11 PM的回覆:
有一個族,
老爸爸和老媽媽,為免死後爭產糾紛,
生前預先擬定分產契約,採用指界分產,
找當地人士見證,並由所生四房子弟簽訂契約,
簽約當時並無糾紛,但隨時間經過,各房因分產事宜失和...

若距離簽約已經到第2代,
且當時大房繼承的某筆土地曾遭拍賣後,
繼承的是大房
又由該房子弟的妻買回登記在其名下,
此時有兩個問題,

一則為其他三房後代可以對該妻主張之前的分產契約嗎?

二則為本案四房以外之第三人,若因故與本案大房後代之妻(原告)訴訟,該第三人可以對原告該分產契約嗎?
=====================================
既然都到第2代,所以老爸爸跟老媽媽已經往生了,

繼承時,遺產有無分割還是分管?

還是分產時(老爸爸跟老媽媽未死亡時),其財產已經分別就不動產的部分分開登記了?動產已由大家分別占有?

本件原po所提及之事實尚屬不明。

原po應該就財產還是遺產部份交代清楚。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15 5:42:39 PM的回覆:

原則上,我認為除非祖輩所遺財產沒有變動(基本上不可能),否則祖輩所訂契約對孫輩應不生拘束力。

回覆 法律見習生 在2/17/2015 6:29:53 PM的回覆:
原po文中就述及:
當時大房繼承的某筆土地曾遭拍賣後,
    ^^^^^
就已經是關鍵字了,所以財產一定是有變動,

應該已為分割登記,這樣原po的兩個問題,

1、①其他3房對大房子弟是要主張分產契約的甚麼內容,
        是違背死後爭產的約定嗎?語焉未詳。
               
                  ②大房子弟其妻子既由拍賣方式取得,
        其他3房當然不能對   他主張分產契約,
        也只有分管契約經地政機關登記,才拘束該妻子。

2、原po自己的解答,其理由並不充份,應該是說
                  大房子弟的妻子透過拍賣取得,即是所有權人
               ,其他第三人自然不得主張。

本人的淺見,若有解答錯誤,懇請李老師及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回覆 法律見習生 在2/17/2015 6:31:34 PM的回覆:
原po文中就述及:
當時大房繼承的某筆土地曾遭拍賣後,
          ^^^^^
就已經是關鍵字了,所以財產一定是有變動,

應該已為分割登記,這樣原po的兩個問題,
重新排版


1、(1)其他3房對大房子弟是要主張分產契約的甚麼內容,
           是違背死後爭產的約定嗎?語焉未詳。
 
     (2)大房子弟其妻子既由拍賣方式取得,
                    其他3房當然不能對         他主張分產契約,
                    也只有分管契約經地政機關登記,才拘束該妻子。

2、原po自己的解答,其理由並不充份,應該是說
                  大房子弟的妻子透過拍賣取得,即是所有權人
               ,其他第三人自然不得主張。

本人的淺見,若有解答錯誤,懇請李老師及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2/17/2015 10:18:27 PM的回覆:
原則上,我認為除非祖輩所遺財產沒有變動(基本上不可能),否則祖輩所訂契約對孫輩應不生拘束力。
----------------------------------------------------------------------------------
謝謝老師的回答...
依照老師的說法,學生有幾個問題
所謂的變動,具體來說是指什麼?
不太明白有沒有變動對該分產契約有何影響?

老師既然說"認為",
意思是這是您的判斷,也就是說學說實務並無定見?
可以請老師告訴我,您如何判斷的嗎?

麻煩老師解說,謝謝!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2/17/2015 10:45:59 PM的回覆:
to   見習生大大:

謝謝你提供寶貴的意見,
也謝謝你願意花時間討論,
畢竟,每個人的時間都很寶貴.

無論如何,
你的意見提醒了我似乎忽略了部分事實的評價,很感謝!

回應一下大大的問題,
我想大大的意思是要知道簽訂分產契約後,
相關權利變動的時間點...
這點我沒有特別注意到,我會去確認,..

另外稍微說明一下,
簽訂分產契約時採用指界分產,
這種情況就是,
因為有些鄉下的伯伯,
名下是有不少山林田產,
所以在分財產的時候,直接以某處為界,
然後說此處以東是甲的,以西是乙的,以北是丙的,以後不得異議...
這樣的情形下,你說有沒有分管協議,有沒有分割?














回覆 法律見習生 在2/18/2015 8:05:48 AM的回覆:
簽訂分產契約時採用指界分產,
這種情況就是,
因為有些鄉下的伯伯,
名下是有不少山林田產,
所以在分財產的時候,直接以某處為界,
然後說此處以東是甲的,以西是乙的,以北是丙的,以後不得異議...
這樣的情形下,你說有沒有分管協議,有沒有分割?
==============================
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所做的約定,所以不動產是何人所有?老爸爸、老媽媽、四房?還是只有老爸爸、老媽媽?這都是要釐清的!

如果是分割,一定是經過地政機關的登記,分割後,各自財產各自行使所有權權能,跟所謂分產契約一點關係也沒有。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2/18/2015 10:13:16 PM的回覆:
不動產是老爸爸的
只是生前找來四房子弟簽訂分管契約
死後因為是指界分產而非依地號分產
所以老爸爸所遺之土地,圴由四房之四個人共有,但分別管理共有土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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