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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據實說明義務的問題
發表人 其他科學員  

發表日期

3/20/2015 4:32:5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本次修法是否明確就據實說明義務之歸責原則改採故意隱匿說.而排出過失之適用?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0/2015 5:40:12 PM的回覆:

單看法條的文字修正,應該是如此。

回覆 美琴 在3/26/2015 10:23:16 PM的回覆:
條文「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有為」一定故意嗎?有為遺漏,這樣條文表達就是故意?故意是修法理由中提到的吧?民事法中所謂的故意定義是什麼?條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嗎?

這次修法根本是個立委無知又恣意的錯誤修法!荒謬至極!


回覆 美琴 在3/26/2015 10:41:50 PM的回覆:
按照條文,基本上無論故意過失,保險人只要主張要保人客觀上違反此義務,就可以有效解除契約!

什麼按照修法理由中修法目的的解釋根本於事無補,大家以後就天天上法院跟保險公司爭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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