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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寫信給考選部
發表人 481561  

發表日期

3/31/2015 6:08:37 PM
發表內容 3個缺失,說明如下:

(一)「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表」取得困難

工作經驗的證明,必須加蓋機關(構)印信及負責人章

這個報名條件很有問題
如果你的工作主管或負責人         <拒絕>簽名         呢?

這將造成未來律師們否參加<司法官考試>
將取決於<老闆>的態度

工作經驗著重於客觀事實
就算老闆不同意簽名
你還是確實有工作事實啊

再者,考生準備考試都很低調
考選部卻要考生在報名前,就先知會老闆
這對於考生根本非常不利啊

請站在考生立場思考一下這些問題

因此,我認為只要考生能提出工作證明的相關資料,例如:律師事務所為律師投保的勞健保紀錄(這很容易取得)

(二)工作經驗為何要只限於「法律」?
目前法官判決最為人詬病的,即是恐龍判決
法律人活在自己的象牙塔內,不食人間煙火
因此,如果考選部決定將「工作經驗」納入考量,就不應該將工作經驗只限於「法律」的工作經驗
而是應該以更寬敞的心胸,廣納各行各業的優良人才進入司法判決體系
具有工程背景工作經驗的司法官,未來從事工程糾紛判決,才能做出令人心服的判決
具有醫療背景的司法官,則可以在醫療糾紛,發揮其專業
因此,考選部將工作經驗只限於法律工作經驗,恐讓司法官永遠在圈內找人

(三)工作經驗為何只限於「考取後3年」的工作經驗才算數?
如果考選部是為了杜絕奶嘴法官,而設立3年的工作經驗
那為何「考取前」的工作經驗就不算呢?
如果有考生邊工作、邊準備考試,經過10年而考取律師
但依工作經驗組的規定,3年的工作經驗只限於「考取後」才算數
但學生實在不懂,「考取前」與「考取後」的工作經驗,到底差在哪裡?
這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釋字48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回覆 路人 在3/31/2015 6:31:16 PM的回覆:
寫給考試委員會不會比較好?有29個喔.最近立法院正想對考試院出手修法.
回覆 傻傻的 在3/31/2015 8:33:49 PM的回覆:
傻傻的
寫給立委才有用   
尤其現在快要選了   
多揪一些考生陳情做業績   效果保證好

順便附上你的詳細理由   
他們更爽
直接拿來用

官員喔
官官相護   光是邏輯都說不通的事情   也要硬幹
你就知道寫給考選部只是肉包子打狗
回覆 在4/1/2015 1:01:17 AM的回覆:
不爽不要考
回覆 支持廢考試院 在4/1/2015 9:01:57 AM的回覆:
司法官算是最重要的公務員考選
司法官良莠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
應試資格、考試科目   卻用「規則」層級來分贓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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