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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求教老師
發表人 eric  

發表日期

4/4/2015 10:04:38 AM
發表內容 假設甲向乙買A屋,買賣契約成立後,乙又將A賣給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甲告乙履行契約(先位聲明),法院判決乙履行不能,乙應賠償甲兩倍訂金(備位聲明),且免除甲之對待給付(價金),判決確定後乙依判決賠償甲。試問,甲若從未解除契約,則該契約是否仍然存在?該契約效力是否因法院之判決甲免除對待給付而失效?或是其他法律關係?若10年後乙向丙買回A屋,甲乙間之契約是否又復活而甲可再次向乙請求履行(原判決失效?)?求教於老師,感謝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15 3:36:11 PM的回覆:

買賣契約如未經解除或撤銷,即便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也不會失其存在。

其餘概念去複習民法債編的基本概念,尤其是狹義債之關係及廣義債之關係那部分。

另外法院判免為對待給付............這個用語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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