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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可不可以請宇法老師繼續製作「實務講評」
發表人 引頸企盼老學員  

發表日期

4/13/2015 1:01:0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是宇法的學員,也是宇法知識工程網的愛用者。

關於宇法老師所製作的「實務講評」,我真的覺得超級無敵棒,我跟我讀書會的朋友會約定看完實務講評之後,「背誦」裡面的重要概念與實務見解。

由於宇法老師所揀選實務講評的「主題」,都蠻重要的且都相當具有「考相」,而且,最重要的是,份量不會太多,讓人覺得很好吸收,負擔不會太重,這種感覺很棒。

如果可以的話,可不可以請求宇法老師繼續製作「實務講評」呢?

如果日後要付費才能觀看的話,我也願意付費購買。

因為宇法老師您所製作的實務講評真的很方便、很好吸收、很讚,我願意付費換取宇法老師持續製作這樣的主題與教材。

感謝老師製作這麼優質的教材,我很口拙找不到什麼漂亮的形容詞來形容我對宇法老師對尊敬與喜愛,我也希望宇法老師的事業跟我們這些學員的人生一樣,不斷繼續地穩健成長。

另外,我先前使用老師的教材後,先後考上了一些考試與律師,真的很感謝宇法老師的教導。

最後,我看了討論區中那篇「談宇法的地下學員」文章,有感受到老師您的無奈,我也很替老師感到難過。但也請老師換個角度想,老師您某程度是在作功德,如果世界上有輪迴的話,相信您與您的家人都會有好的福報。您將您的知識以及精良的教材傳授予我們這些法律學子,雖然有些人取得這些教材的方法「並不正當或並不合法」,這樣子或多或少損害到老師您的權益以及智慧財產權,這反過來想,宇法老師您的「實質影響力」也在不斷擴大。例如:一些歌手的歌在目前這個網路世界被盜用下載,這大大減少了歌手唱片的銷量與收益,但如果歌夠好聽,那傳播的範圍與被聽見、被傳唱的次數將大大增加,影響範圍無遠弗屆,如果到這種地步,歌手應該是善用這種影響力去獲益,例如:多開巡迴演唱會、肖像授權使用、當廣告代言人、成為電視節目的高薪嘉賓或人氣度夠高就直接去演電影。不好意思,我說這麼多,意思是要請換個角度想,老師您的影響力夠廣、夠深,一定會有其他的管道可以拓展您的事業或使其更輝煌或持續加深加廣影響力。

老師,您這麼努力,相信天必不負您。

套一句話國父孫中山講的話,「休灰了志氣」。

老師,也請您再開發一些產品,例如:「實務講評」就是很好的商品。我願意付費購買這個優質教材喔。我也誠心希望老師在付出的同時,可以在經濟上得對相等的回饋,這樣老師也才能繼續製作好的教材供考生繼續使用。

最後,很感謝老師當年在讓我上完面授課程後,無償讓我在「總統府附近那個教室」(原先的班址,未搬家前)又看了民法、民訴、強制執行法等科目,讓我有機會可以通過考試。我也一直記著老師這份恩情,當然我也會繼續努力,希望,未來有一天,我能夠有能力與資力來報答老師的恩情。
回覆 引頸企盼老學員 在4/13/2015 1:11:48 AM的回覆:
補充一下。

宇法老師,可否建議您思考是否強化「行銷」這一塊?

舉個例,一般建商蓋好房子後,通常不會自己賣,而是找代銷,代銷的銷售技巧與話術老練厲害,房子很快就完售。

宇法老師專精於教材製作的部分,至於銷售、行銷、深入校園、讓更多人認識宇法老師以及打廣告這一部分,是否考慮另外專門處理?

事業體越來越大,部門間的專業分工必不可免。

我的粗淺意見,若有不中聽、不成熟或不全面,還請宇法老師海涵。

祝福老師的事業持續穩健發展,造福更多法律考生。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15 8:32:54 AM的回覆:

雖然你已考上多年,但多年來都不忘關心我們,每次收到你寄來的"心意",都覺得珍貴無比。

對於同學們願意把自己努力得來的成果,將成就與榮耀分享給我,我心中萬分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15 10:51:38 PM的回覆:

我有持續製作「實務講評」

放在facebook--1月10日發布

我明天請人同時放在網站上


103年台上586號判決(摘錄自103年12月的司法院公報)
「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常用的法理是不是萬靈丹呢?
簡單來說就是「稅捐債權得否行使詐害債權的撤銷權?」
為了讓大家可以清楚理解「舉輕以明重」法理的適用,我設計成一個實例來跟各位討論,請看:
王甲家境頗豐,其與陳乙二人交情深厚,所以陳乙說服王甲投資助其創業,王甲擔任○○公司之董事長,陳乙則實際負責該公司營運,匆匆一年過去,王甲某日赫然發現陳乙不知去向,經查○○公司已遭陳乙淘空,欠下若干款項,王甲為顧及名聲,對上門催討之民間債主均一一清償,且將名下資產均轉入公司名下。好不容易公司再度重新恢復運作,噩耗竟再度上門,行政執行署發函前來要求其前往說明如何清償○○公司所積欠之營業稅等稅捐債權。對此「噩耗」,王甲一發狠將公司所有財產或是「贈與」或是「賤售」給配偶、兒女、兄弟姊妹等親戚,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王甲將公司資產「全數散盡」等規避稅捐清償手段有無方法以對?

103年台上586號判決實務講評影音   http://goo.gl/ZSQBa4   (30分)

只要有合適而重要的實務見解,我會持續製作的



回覆 引頸企盼老學員 在4/15/2015 12:07:20 AM的回覆:

感謝宇法老師的回應,非常感恩老師能夠持續製作這麼好的教材供我們法律考生使用。

老師,您知道嗎,透過您的教材,很多人的命運都改變了,我也是其中之一。真心希望老師的補教事業可以長長久久,進而幫助更多的人,逆轉更多人的人生。

老師,加油啦。我會一直默默繼續支持您的。

另外,我講一個例子。

我之前高中有補過「賴世雄英文」。賴老師有自己的雜誌(長春藤解析英語雜誌)、自己的廣播節目、自己的出版社,那時候,有不少人將賴老師視為偶像或明星之類的人,賴老師除了實力很好外,也很會鼓勵學生、給學生力量,教學品質良好,同時,賴老師有刻意經營自己的形象與品牌,此外,他亦有慢慢培養一些弟子來教課,他的經營方式「觸角廣而多變」,但核心是教學品質優良而有趣。

賴老師的事業也很成功。目前也是持續發展。

我覺得宇法老師的「質」與賴世雄老師很像,很有實力、教學品質好、很會鼓勵學生、一直持續努力從不懈怠、品格也很好以及具有明星般的領袖魅力。

如果可以的話,老師也可以參考一下賴世雄老師的模式。

老師,您何不將自己當成一個明星或偶像來經營呢?我覺得您有這個潛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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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今天這個言論是否妥當,如果冒犯,還請老師海涵。

我誠摯希望宇法老師的補教事業可以一直持續發展下去,幫助更多的人脫離考試的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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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感謝一下宇法老師,我真的很喜歡您所製作的教材,您真的很棒。

回覆 地政士~~ 在4/15/2015 2:09:33 AM的回覆:
  問題是要訓練出能對著鏡頭教課的師資,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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