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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實務問題
發表人 po  

發表日期

4/21/2015 10:41:26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我的朋友因去家樂福購物,販售醬油的櫃子,因為第三人不慎,拿醬

油時不小心掉下去,而擊中腳趾,

請問老師   可以跟家福如何主張?

消保法第7條?

謝謝老師   
回覆 沒有防備 在4/21/2015 10:46:38 PM的回覆:
管見認為僅能向該第三人求償
回覆 消費者不是大爺 在4/21/2015 11:39:46 PM的回覆:
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你覺得家樂福的貨架擺放設計有不當?或者說有危險性?
如果答案是肯定      去告家樂福吧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回覆 在4/22/2015 10:18:32 AM的回覆:
謝謝前輩們
回覆
李俊德 在4/22/2015 5:20:59 PM的回覆:

我不認為此種情況家樂福要負賠償責任

回覆 在4/22/2015 11:17:5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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