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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限制嗎?
發表人 T  

發表日期

4/27/2015 9:01: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以及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將原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故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請問老師,如果生存者是財產較少的一方,生存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那麼繼承人還能向生存者要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繼承標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7/2015 11:32:36 PM的回覆:

這個條文又修正了,你知道嗎?

看一下

http://www.lawspace.com.tw/trial/trial.asp

2012-2013身分法修正講座

回覆 T 在4/28/2015 12:51:56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下面這題是101年中的考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乙女先於甲男死亡時,乙女所留下之下列何種權利,不為其子女丙與   丁所繼承?   
(A)授權專利權利金之請求權
(B)所有權取得時效占有之期間   
(C)對甲男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D)對乙女之叔父戊男死亡時之酌給遺產請求權
答案是D,是否修法後答案變成C、D都不得繼承?
謝謝老師
回覆 T 在4/28/2015 1:01:14 PM的回覆:
那個影音我有去看,我印象中是記101最新修法的,不過被阿摩網站的網友回答96修法內容搞混了><。謝謝老師的網址教學,我看了後才知道這條修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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