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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勝過昨日之我  

發表日期

5/10/2015 1:31:33 A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253條之1,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260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260條第1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260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

上述判例2015.5.10背畢

....................................................................

跟老師借個版面,記錄一下讀書狀況,以監督與砥礪自己,不斷求進步,以期通過考試。

其中一個想法是,想看看自己可以走多遠、走多久。

很多東西,特別是實務見解,都看過或讀過,但一旦真的考試要援引或實際個案要論述應用,卻又是腦袋空空、不知所云。我也不求要讀多少東西,只希望能將講義中或考古題裡所出現的重要實務見解背一背,盡力就好,也不跟別人比,只跟自己賽跑。一句話,鞏固既有的知識。

如果時間允許,再寫個考古題,自我鍛鍊。

今天就是開張第一天。小小心願是,能夠持續下去,走完這條路。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0/2015 11:51:05 PM的回覆:

已背誦實務見解今日默背複習:最高法院102年度次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年度次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事中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次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6年度次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65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5號判例。

重點是要「牢牢記住、記住很久、而且還可以拿出來用」,而不是「背起來以後,過一陣子就又忘了」。

鞏固既有知識。

2015.5.10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1/2015 11:39:26 PM的回覆:
先前準備考試時,有遇到押租金的題目,不太會寫。而且,「押租金」這個概念在民法中是沒有的,即便是民法租賃的條文也沒有「押租金」之概念,但租賃實務上出租人都會要求承租人繳交「押租金」。趁著興致,來背誦一下關於押租金的判例。

下列三個判例中以第一個「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最為重要,最具有考相。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民法第425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421條第1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714號判例
上訴人所交被上訴人之三萬元係押租金,而押租金之性質,乃擔保租金之
給付,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固可由出租情事,固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
金,但不得謂出租人有收取押租金者,即可延長租期。

上面這三個判例,我會花好幾天背。我今天也花了一些時間背誦,但不熟,尚未記住,接下來幾天,我會繼續背誦。

2015.5.11

鞏固既有的知識,也吸收新的知識。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3/2015 12:17:51 AM的回覆:
今日新背誦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背了好幾天,今天晚上第一次完整默背成功)

已背誦實務見解今日默背複習:最高法院102年度次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年度次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事中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次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6年度次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65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5號判例。上述實務見解分別在洗澡時、吹頭髮時以及走路時默背完畢,但沒有去核對實務見解原文,或許有幾個字是背錯的。

2015.5.12

回想,回想,回想,不停回想,直到內化為自己內在的一部分。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4/2015 12:06:35 AM的回覆:
今日(2015.5.13),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民法第217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民法第1065條、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判例,背誦完畢。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判例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為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明定。至撫育費用亦並非不得豫付,倘依據卷附被上訴人之親筆信函,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早已有豫付上訴人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則依上說明,自非不可視為認領。


2015.5.13


記起來又如何,要會用才是王道。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5/2015 10:50:24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例
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此項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上述判例與法條,2015.5.14初次背誦成功。

判例複習背誦: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判例。

2015.5.14

現在就做。不然還要等到什麼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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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2015.5.15凌晨要報告進度,但不知為何網路就是連不上,故補行報告進度。
回覆 加油 在5/17/2015 10:02:13 PM的回覆:
你會成功的
回覆 勝過昨日之我 在5/19/2015 7:37:15 PM的回覆:
不知什麼原因,我在家裡用筆記型電腦都無法post進度,我現在用手機上網post測試一下。
回覆 原來如此 在5/19/2015 8:19:52 PM的回覆:
一直癡癡的等你的新判決議,我全背熟了
回覆 請問 在5/19/2015 8:26:15 PM的回覆:
假設您現在每天念書的量是100%

第一天,花在念新的時間量是100%,複習的量0%
第二天,花在念新的時間量是99%,      複習的量1%
第三天,花在念新的時間量是98%,      複習的量2%
...

請問您這樣每天都要求自己「牢牢記住、記住很久、而且還可以拿出來用」,勢必然得花大量的時間在「記憶」,如此一來「念新東西」的時間可能會被壓縮,

第100天,會不會變成,花在念新的時間量是30%,      複習的量70%
(假設數字,因為第一天的東西可能很熟了)

總之,重點是,會不會每天む花在複習的時間め大於む花在念新東西め的時間?

(因為看您每天新記憶實務見解的增加數量,跟國考範圍相比,實在是九牛一毛,小弟怕您還沒背完全部的國考範圍,就得每天花大量的時間在複習舊的了)

以上,愚亦忝為國考考生,共勉之。






回覆 原來如此 在5/19/2015 8:32:02 PM的回覆:
我統整我背熟的好了
94台非215
102年12,13次刑庭
65台上156
73台再182
民217我是背擴大活動活動範圍那個,74台上1170
96年第6,8次民庭
83台上3265
你是不是可以集中起來
以利考前複習,
不然到後來會拉很長



回覆 原來如此 在5/19/2015 8:42:00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你這樣真的太慢
不過因為你的目標是和自己比,
每個人的訴求不同


若要考試不可能不跟別人比
你一天背的量,只是我的10分之一
而我已不算用功
試場是很殘酷而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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