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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 老師
發表人 小美  

發表日期

5/11/2015 10:43:30 AM
發表內容 甲出售A車給乙,讓與合意交付後,乙再將A車轉賣予丙,雙方亦已同時履行,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與乙間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甲可否得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利益之返還?

起問老師      為何書上都用不當得利而不用無因管理來解題呢
回覆 789 在5/11/2015 11:08:49 AM的回覆:
因為乙處分為自己之物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15 11:14:25 AM的回覆:

為何你覺得會涉及「無因管理」?

乙有幫甲處理任何事務及其意思嗎?

回覆 小美 在5/11/2015 11:39:25 AM的回覆:
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與乙間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
請問老師      
甲撤銷該契約後      該契約溯及失去效力      乙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效力未定      對不對
乙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所以      乙是無法律上義務      處理他人事務

但是            乙是不具有管理意思         不是真正無因管理         而是不真正無因管理的誤信管理或不法管理         

不知學生觀念是否有誤         還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15 11:57:13 AM的回覆:

1.題目應該是撤銷買賣契約,而無撤銷物權行為

2.所以應該乙處分自己之物,而無無權處分。

3.另外不管是「真正無因管理」或「不真正無因管理」〈誤信管理或不法管理〉都很重視「主觀要件」

4.題目沒有談到「主觀要件」〈明知他人事務〉,根本不應該自作聰明去假設有此「主觀要件」。

回覆 小美 在5/11/2015 12:17:4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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