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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關於權利根據規定、權利消滅規定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5/20/2015 12:45:3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您喔,若純粹以舉證責任「規範說」來討論
(姑且不論實際上可行與否,純學術討論)

您會認為「賣方主張買方未付款而解約」乙事
是屬於權利根據規定,或權利消滅規定呢?

我覺得,若單純以賣方的請求權基礎來說,應是「解除契約」
若賣方得以解除契約,將獲得對其有利之判決
所以我會將之看作「權利根據規定」,也就是說
要由賣方就「買方未付款,所以得解約」乙事,負舉證之責。
(但這樣就等於要求賣方證明不存在於地球上的事了,所以我這個問題的前提,才會想設定成不論實際上可行與否,純學術討論)

但我的反面想法是,所謂「買方已付款」
應該可歸在類似於清償、抵銷這類的「權利消滅規定」
如此一來,即可由買方負擔「已付款」的舉證責任
也可使實體法上之法條構造,與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分配一致化
就不會產生矛盾
(若將之看做「權利根據規定」,我覺得就會產生實體法跟訴訟法上的矛盾了)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0/2015 8:00:21 PM的回覆:

請問您喔,若純粹以舉證責任「規範說」來討論
(姑且不論實際上可行與否,純學術討論)

您會認為「賣方主張買方未付款而解約」乙事
是屬於權利根據規定,或權利消滅規定呢?
-----------------------------------------------------------------------------

為什麼會認為是權利根據規定呢?


我覺得,若單純以賣方的請求權基礎來說,應是「解除契約」
--------------------------------------------------------------------------------
「請求權」基礎...........是「解除契約」.....

????????

????????

????????

????????





回覆 Madonna 在5/21/2015 10:16:49 AM的回覆:
sorry老師我跳太快

我認為以賣方來說,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259回復原狀+260損賠
而其依據是民法254,因遲延給付催告後解約之意思表示

此處之解除,係指因「法律規定」而生之解除
此時就需討論賣方行使的解除權,是否合法
亦即,買方是否確有民法254「給付遲延」之情事
若有,則賣方自可依法解約;若否,反之。

最後,關於買方給付遲延(未付款)的舉證責任
就如我第一篇的思考,我覺得這好像是權利根據規定
所以應該要由賣方負舉證之責;

但如將之看作權利消滅規定(如清償、抵銷)
則當由買方負舉證之責。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5 11:32:49 AM的回覆:

同學,學訴訟法不要這樣思考

訴訟是一連串的行為所架構出來的

1.請求權基礎,顧名思義,就是「請求權」,它跟解除契約的解除權,也就是「形成權」,是根本不同的權利。

2.基於請求權,提起的是給付之訴

3.基於形成權,提起的是形成之訴

4.提起給付之訴,自然應就請求權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5.提起形成之訴,自然應就形成權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現在是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

你知道你的錯誤出在那裡了嗎?

你的民訴用語錯誤太多,非常危險﹗﹗﹗﹗


「請求權」基礎...........是「解除契約」.....

????????

????????

????????

????????

我已經一直告訴你錯誤在那裡了,你還是把「請求權」的給付之訴與「形成權」的形成之訴混在一團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5 11:34:58 AM的回覆:

請求權基礎是訴訟標的的一部份

訴訟標的的用語不能用請求權基礎來代替

回覆 胖胖鴨 在5/21/2015 11:40:27 AM的回覆:
1.形成權有意思表示為之,也有以訴訟方式為之
2.上面以意思表示為之,不用打訴訟
3.行使解除權後,係依不當得利(實務,這是請求權基礎,也是考民法260的考點喔)請求返還該物品,是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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