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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小美  

發表日期

5/21/2015 10:19:3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224性質有法定擔保責任及自己責任之爭議   這種區分的實益是差在哪裡呢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5 11:37:57 AM的回覆:

你自己發掘的內容

那你把自己責任與法定擔保責任的內容闡述一下吧

回覆 小美 在5/21/2015 1:07:50 PM的回覆:
老師對不起   我是根據高點學習式六法在民224有法學概念▲自己責任、代負責任:通說認為本條係.....法定擔保責任,債務履行輔助人對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時,債務人即應負責,性質上為無過失責任,故為「代負責任」•惟有力說則認為如係代負責任者,則條文應訂為「債務人應就其代理人及使用人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負責」才是。條文既然規定「債務人應与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既係將債務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視為債務人之故意過失,故本質止仍為過失,只是「過失責任之擴大化」而已;再者,債務履行輔助人在債之履行,並無地位(非當事人)。又何必代其負責?故本條應係「自己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5 4:29:11 PM的回覆:

所以自己責任與代負責任,才是對立的名詞。

所以正確的問法應該是自己責任與代負責任,兩者區分的實益吧?

你先釐清這一點

回覆 小美 在5/21/2015 7:02:05 PM的回覆:
老師   抱歉   是我用辭不當   在此致歉
回覆 小美 在5/21/2015 7:45:14 PM的回覆:
因為民224若是代負責任               就應如民188   可以舉證自己無過失來免責才是                  但是民224並無可舉證自己巳盡相當注意而免責的規定            因此民224是自己責任嗎                  希望老師能指點迷津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5 8:09:11 PM的回覆:

1.首先,我根本不認同自己責任這種看法,因為實務及學說對「使用人」認定範圍非常廣泛,只要跟債之履行有關都是224的「使用人」,包括旅行社出國旅行所搭乘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超賣機位,團員無法出國〉,網路賣家寄送貨物所使用的物流業者〈快遞貨物有毀損〉。

2.這些使用人都沒有地位?因為非當事人??廢話,自然不是當事人,否則還叫代負責任。

3.太多債務履行輔助人的經濟實力遠超過債務人了〈航空公司勝過旅行社,黑貓宅即便勝過網路賣家〉,忽視他們的存在,而認為「沒有地位」.....我是不認同這種看法。

4.至於認為是自己責任而非代負責任,而有什麼區分實益?那你自己去找有力說的書自己研讀吧。

5.我認為代負其責乃係「法定擔保責任」很有道理。

回覆 小美 在5/22/2015 10:14:37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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