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物權的疑惑
發表人 老四  

發表日期

5/23/2015 2:40:1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建築物區分所有專用使用權,繼受人是否受拘束的問題,其中依共有法理而設定:在2009年之前,視繼受人善惡意而定。但在2009年後,依照826-1第一項,視有無登記。亦即不再區分善惡意。可是民法799-1第四項後段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則最後的結論又回到繼受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決定。
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誤?2009年後,究竟是依照有無登記,或是繼受人善惡意來決定?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15 6:35:42 PM的回覆:

799-1第4項之於826-1應屬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



回覆 老四 在5/23/2015 8:55:2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所以不管2009修法前後,都是看善惡意決定之。
那麼考試作答時,是否直接引用799-1即可?有必要再對826-1為說明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15 9:38:12 PM的回覆:

當然將區分所有之於分別共有的特殊處點出來,更好,不是嗎?

回覆 老四 在5/23/2015 10:07:45 PM的回覆:
了解,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