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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談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之修法2】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8/2015 12:52:38 PM
發表內容

關於【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之修法】討論區及Facebook中都有人提到「沈冠伶老師的發文(違背訴訟權保障的支付命令)」,本人並不是很贊同,理由如下:

一、訴訟權保障不等同於程序權保障

眾所皆知,「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為「非訟程序」而非「訴訟程序」本來相對於「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適用「非訟法理(書面審理為主)」自然高於「訴訟法理(言詞辯論為主)」,況且支付命令沒有賦予「程序權保障」嗎?大家應該都知道答案(20天可以不附理由而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程序保障除了「實體利益的保障」外,還有「程序利益的保障」!非訟程序不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權保障很難想像嗎?

二、無「既判力」的修法達不到「人民的期待」

修法的緣由是因為「蓋章收到支付命令的民眾以為是詐騙手法置之不理」而導致,如果不把「支付命令」整個廢掉、不把「本票裁定」廢掉…..等等「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都廢掉,民眾的財產還是會被執行,這樣的修法就符合「人民的期待」?「支付命令無既判力但有執行力」這樣的修法,百分之99.9的民眾都搞不清楚這是什麼???「人民的期待」是再也不要有利用法院文書來執行人民財產的情況發生,問題是這次的修法根本不可能達成人民的期待,還不如改革「送達制度」(不要讓人民有置之不理的情形發生)比較實在。

三、不要讓司法官過勞死

疏減訟源(支付命令件數是訴訟件數的三倍)是所有程序法不得不面對的痛,理論上有紛爭都應該要有足額的法院及法官來審理才能賦予人民憲法上保障的訴訟基本權,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國家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負荷龐大的司法人員,這是現實,所以刑訴學者批判的「認罪協商」、「緩起訴處分」還是持續運作,民訟更是大量提倡「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疏減訟源是要讓裁判可以提升品質,不使司法官過勞死。

當然我也可以說:法院就是要「快速解決紛爭」、「大量解決紛爭」、「正確解決紛爭」、「溫和對待當事人」….要事事都站在民眾這邊,才能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反正事不關己,我又沒去當司法官,這樣說還比較討喜....)。
只是這種「嚴以對人寬以對己」的話,我說不出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50528/617993/…
支付命令修法將釀訴訟洪災
2015年05月28日00:12
作者: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法官)
房屋漏水,到底應該抓漏?還是直接拆屋頂?詐欺集團利用電話詐欺,到底應該將電話停話?還是抓詐欺集團?
邇來因詐欺集團濫行向法院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有民眾接獲支付命令認為詐欺集團所為而置之未理,逾期未聲明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財產遭法院查封拍賣,引發各界關注。各界輿論高度同情受害民眾之際,也紛紛質疑支付命令制度成為詐欺集團「幫兇」,立法院更在日前初審通過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
「支付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債權人利用簡易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賦予債務人「聲明異議」之程序保障,債務人對債務內容若無爭執而未於法定之20日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而發生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簡言之,支付命令乃屬「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之一,其優點為:1.簡易迅速;2.節省訴訟費用(由敗訴者負擔);3.過濾無實質爭執的催收案件,讓司法資源有效運用於處理有爭執的訴訟事件。又支付命令制度也非我國所獨有,德國及日本亦均利用支付命令過濾及避免無爭執的紛爭事件進入訴訟程序,德國聯邦法院見解亦認為藉由執行命令的核發程序,得讓支付命令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
我國現今審判實務上,支付命令件數約占訴訟件數的三倍,對支付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約占核發件數之5%,許多金融機構多利用支付命令制度處理大量逾期放款催收事件,避免大量無實質爭執之借款事件進入訴訟,因此,如貿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金融機構為維護借款債權時效利益,勢必直接訴訟,此舉將造成訴訟制度大塞車,嚴重影響其人民使用訴訟制度。
支付命令成為詐欺工具,受害民眾受社會矚目雖值同情,但相較於其他使用支付命令制度者,畢竟為少數個案,其受害原因在於:「不知」與「不理」,故應從「加強民眾法律教育」、「便利民眾行使異議權」、「妥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阻止詐欺者遂行強制執行」、「放寬再審要件」、「檢察官介入偵辦詐欺犯罪」等等方法,保障受害個案之救濟權利,並遏止詐欺犯罪。
支付命令制度運行的缺漏,確實應該務實檢討改進及彌補,但是斷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形同拆除支付命令的屋頂,訴訟洪災隨之將至。各界關懷、悲憫受害個案之餘,似乎也應有普世的慈悲。

回覆 納悶 在5/29/2015 8:47:32 AM的回覆:
修法具體內容還不清楚

如果僅修法刪除民訴法關於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規定,那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力嗎?畢竟強執法規定的執行名義,並沒有支付命令這個項目。如果沒有,其實整個支付命令制度已經廢了。

倘若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則債權人仍然可以持確定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只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所以債務人可以確定前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今天若支付命令所示債權數額,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那即便債務人要提起異議之訴,也要繳交不少的裁判費,這樣真能解決問題嗎?

為了防止支付命令遭濫用,不如從支付命令之送達方面著手修正。
回覆 102 在5/29/2015 9:09:30 AM的回覆:
一個制度選擇要讓他的存在,就應該讓他充分的發揮作用。
如果,要掛羊頭買狗肉,或是擺在那邊當花瓶,也不是不可以,不過那絕不是一個進步社會、國家的象徵。
想想前幾年,有一個當事人合意選法官的法律,當初立意多良好,後來,還是廢了,我想最可以鬆了口氣的,應該是法官吧。
支付命令存在很久了,也不是甚麼新制度。像『吳明軒』的書,講到支付命令,一開頭就痛罵,並且主張廢棄之,還真是數十年來,一以貫之。
叫一個考試職的法官去作小額訴訟、簡易訴訟就已經是暴殄天物了,何況是叫一個榮譽職的法官去作那種事。那支付命令的形式廢除掉,則支付命令的實質還是會跑到法官那邊去啊!讓一個考試職、榮譽職的法官做像支付命令的審判,那還真的污辱啊。當然,你可以說,我們就增額法官的人數啊,這我就沒話說了。反正,法官會貪污,法官不能獨立審判,最終的解決方案就是加薪,讓法官不想貪、沒有旁騖。這種論調也是大有人在,沒甚麼奇怪的。
實務上,利用支付命令的送達,或是偽簽收,以達到詐害債務人的權利是有的。要問的是他得比例是如何?這種情形小額訴訟、簡易訴訟難道就沒有?
實務上,運用技術性操作讓支付命令過半數失效,已達成漸進式廢除該制度,也是不為人知的事。
主張因此應該完全廢除支付命令。是因噎廢食的。
主張仍應該維持該制度不修改。也是無視於上面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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