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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問題一問!!
發表人 KKK  

發表日期

5/29/2015 2:10:2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跟老師請教,下面兩個題目,若依照法條解題,分別是票據法第133條和第28條,沒有問題。

但是假使把第二題的選項4和第1題放在一起看,是否有些扞格?也就是因為票據法第144條未準用第28條,所以支票人無法寫上利息和利率,那請問老師,則票據法第133條支票人該如何與人約定利息?誰又可以在支票上記載利息和利率呢?

以上請教老師!!謝謝老師!!
------------------
題目:

【1】票據法中,就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得要求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2.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3.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其利率一律為年利六釐
4.執票人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要求加付利息

(3)依票據法有關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本票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對於匯票金額支付利息者,其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對於本票金額支付利息者,其利息起算日未經特約時,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4.支票發票人於票據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利率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5/29/2015 4:38:37 PM的回覆:

1.票據債務人不僅為發票人,尚有背書人。

2.票據法本質設計為支付證券,而非信用證券,才會有「支票發票人於票據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利率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這樣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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