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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詐欺與竊盜的區別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5/30/2015 5:32:31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1)偷換商品標價的行為是竊盜還是詐欺?
      成立詐欺
      店家認識其所交付者為該商品,行為人使用較低價的標籤貼於該商品上,乃使用詐術使店家陷於錯誤,而交付該商品,致店家受有原價與低價差額之損害,應成立詐欺罪。


(2)偷換內容物的行為是竊盜還是詐欺?
      成立竊盜
      店家認識其所交付者係該包裝內應有之物,行為人擅將該包裝之內容物換為其他之物品,該其他之物品並非店家同意交付之物,故行為人所為乃未經店家同意,破壞店家對該其他之物之支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屬竊盜行為。
   

(3)將原本一盒只有20支的筆芯,擅自添加至一盒30支,而拿至櫃台結帳完畢
      成立竊盜
      理由同(2)
========================================================
以上,不知道我的觀念對不對,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15 10:49:44 PM的回覆:

竊盜:破壞原財產法益者之持有關係

詐欺:原財產法益者自行移轉持有於他人

--------------------------------------------------------------------------------------------
上述三種情形

通常都是「至櫃臺結帳」「櫃臺刷條碼或打收銀機並包裝商品」「交錢或刷卡」「櫃臺收銀人員將包裝商品交給顧客」--自行移轉持有於顧客

我認為都是詐欺

回覆 常委 在5/31/2015 3:24:08 AM的回覆:
(1)、(2)   我認為都是詐欺,因為都有使店員陷於錯誤   自行轉移動產

(3)   以原PO舉的例子,在原有商品擅自添加數量,也算使店員陷於錯誤,成立詐欺。但若改成:一盒筆芯,擅自添加一塊橡皮擦!是偷竊。
但這論述似乎與(2)是詐欺相矛盾。解釋是:更換商品內容物本身是結帳標的(施以詐術)。而夾帶的商品非結帳標的(未經同意)。


PS.問題(3)在原有商品擅自添加數量。以法條競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成立詐欺罪。不知可否?






回覆 學生 在5/31/2015 4:36:3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後來跟同學討論的結果認為:
(1)「偷換標價」大家的見解一樣都是詐欺

(2)「偷換內容物」成立竊盜。這邊可能我沒有講清楚題意。
我的意思是:甲想買的是一箱啤酒,但甲卻擅自將啤酒放入裝礦泉水的箱子並封裝,結帳時,店員以該箱礦泉水(實際裡面裝的是啤酒)的價格賣給甲。!!!重點!!!店員是以交付礦泉水的意思,並非無認識裡面是裝啤酒,無交付啤酒的意思,所以甲得到啤酒是未經店員同意,應該成立竊盜。

(3)「偷增加內容物」理由跟(2)大致相同,即店員沒有認識到多出來的增加物,故就多出來的增加物而言,店員沒有交付的意思,自然就不成立詐欺,而是成立竊盜了~

謝謝常委同學分享你的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15 11:17:11 AM的回覆:

你所述的三種情形(偷換標價、偷換內容物、偷增加內容物)都或多或少有「施行詐術」,所以我觀察的重點是「有無經過店家的手移轉持有」:

有:就是詐欺〈沒有破壞持有〉

沒有:就是竊盜〈有破壞持有〉

---------------------------------------------------------------------------------
我與你們最大的差異在於

你們認為即使「經過店員的手」「店員沒有正確的理解內容物」就是竊盜

而我認為即使「經過店員的手」「店員沒有正確的理解內容物」就是詐欺

那我解釋一下,「店員有沒有正確的理解內容物」,涉及「移轉所有權的意思」是「物權行為」,是所有。

竊盜保護的是「所有」及「持有」

所以我認為即使「經過店員的手」「店員沒有正確的理解內容物」,雖然沒有移轉「所有」但是移轉「持有」,所以是詐欺。

回覆 學生 在5/31/2015 3:15:57 PM的回覆:
完全解到我的疑惑,謝謝老師精闢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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