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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跟板友
發表人 pan  

發表日期

6/16/2015 5:43:0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各位板友好,朋友家裡遇到如下的狀況,問了幾個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問到我。不過我實在是太久沒看書而且我只是個工人,完全不能肯定自己的想法是否為真,所以請老師跟板友大力指正我,感恩啊~

案例:
債務人甲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甲死亡前曾與兄弟自其母繼承一筆土地。但該筆土地在甲死亡前皆未分割。現在甲之債權人乙欲請求甲返還債權。乙該如何是好?

當時我是想說:
一、要是甲沒死,但甲又怠於行使權利,那乙就可以代甲位向其他兄弟提分割遺產訴訟。但現在甲死了,又沒人拋棄繼承,是不是有要選任甲的遺產管理人問題?
二、要是真有遺產管理人出來,那乙是不是可以直接向管理人報明債權就好(民法1179),然後什麼都不用做了?

但是,朋友(他就是乙債權人)說,甲的遺產管理人極有可能是甲的老婆,他覺得就算跟管理人報名債權又怎樣,要是管理人裝死怎麼辦?
所以朋友說可以代位向甲其他的兄弟提分割遺產訴訟嗎?可是我覺得怪怪的,甲都死了,乙是要代誰位阿?乙就算代位是不是還是代甲位但訴狀上面要列名甲的遺產管理人呢?(就是列名甲又要列管理人名的意思)

不好意思啊,工人的法律見解已經薄弱到不行了,說不定我的想法從開始就是錯,請問老師跟板友能指點我明燈嗎?謝謝^^
回覆 derek 在6/16/2015 6:35:46 PM的回覆:
如果已有執行名義,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然後將遺產管理人列為債務人聲請法院拍賣甲繼承來的財產,因為是公同共有關係,執行法院會先發函地政機關代辦繼承登記再予拍賣,債權人可以直接受償,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15 8:58:06 PM的回覆:

樓上同學說的沒錯。

回覆 Pan 在6/16/2015 10:42: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板友。\^o^/
我一直以為這重點是在於乙能否代位訴訟告其它公同共有人分割遺產,遺產分割完才能拍賣。如果能代位,訴狀上是列甲跟遺產管理人?還是只列遺產管理人?
所以我的理解是不是全錯了?淚奔∼∼(T_T)
回覆
李俊德 在6/17/2015 12:02:50 AM的回覆:

只列遺產管理人

回覆 c.H.ulE 在6/17/2015 12:47:12 AM的回覆:
上面板友的答覆
大致上正確

拍賣前
可能少了一個步驟喔

甲係與其兄弟繼承母之土地
假設母的所有權係1分之1
那麼
代辦繼承登記後
登記謄本上記載的是
甲公同共有1分之1
兄公同共有1分之1
弟公同共有1分之1
(假設繼承人計3人)

而甲就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
現行執行實務
不會(不可)徑行拍賣
因為
拍賣這種抽象權利
不但理論上有問題(最高法院88年吧有表示見解)
也會另外引起紛爭(甚至訴訟)

所以
執行法院在拍賣前
會命債權人代債務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不是共有物分割訴訟)
瓦解公同共有關係
待有特定具體持分後(例如3分之1)
始行拍賣(高院座談會100年吧有研討結果可參考)

夜深有點睏了
尚未充分思考
也未幫忙引出精確實務字號
若有疏漏或錯誤
請見諒
回覆 c.H.ulE 在6/17/2015 12:34:09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89台上1216要旨
最高法院89台再81要旨

最高法院97台抗355理由
(不要被要旨誤會,要旨只是強調
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但理由有提到
拍賣前分割析算,不是逕行拍賣)

高院座談會98民執類21研討結果

另外,關於怠於行使權利(怠於分割遺產)這個要件
目前所知,受訴法院不會特別刁難
原因或許是因為繼承事由(死亡)已經好一段時間了
債務人遲遲未作分割動作
以故
回覆 pan 在6/17/2015 7:04:07 PM的回覆:
哇,隔了一天再回來看,又得到更詳盡的解釋了,謝謝老師跟熱心板友的回復,真的學到很多,超感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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