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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在大賣場未結帳的物品被搶
發表人 gigi  

發表日期

6/23/2015 1:54:44 AM
發表內容 A在超商欲購買某限量商品,在前往結帳途中,商品遭B搶奪,改由B拿至櫃檯結帳後離去,試評論B之行為

回覆 UU 在6/23/2015 3:21:26 PM的回覆:
實務:商品未結帳前仍屬賣場所有及持有,無刑法上問題。
學說: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
如認商品被消費者拿取,已在其管領中(持有),論竊盜罪。如有身體上危險接觸,論搶奪罪。
就看你認為未結帳前,算持有嗎?
回覆 哈囉 在6/23/2015 5:56:22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可以引一下實務見解的字號嗎?想拜讀一下!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15 11:53:21 AM的回覆:
那有沒有強制罪的問題
回覆 哈囉 在6/24/2015 1:32:53 PM的回覆:
一樓的大大,這是小弟找到的實務見解,請酌參:
===============================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3278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強盜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於拿取茅臺酒六瓶置入自己衣服內藏匿之際,其竊盜行為已經既遂:按刑法之持有關係,不以現實「占有」該標的物為必要,只須在法律評價上,該標的物屬於其監督「持有」中即可,...(中略)...

本案標的物係便利商店上之酒類,雖在販售架上,然在被害人之管領支配之下;被告以竊盜之意思而拿取時,即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屬於破壞原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新持有支配關係,依傳統刑事司法實務之見解,其竊盜行為即已既遂,不因其尚未走出店外而止於未遂。

=================
似乎跟一樓大大您說む實務:商品未結帳前仍屬賣場所有及持有,無刑法上問題。め

是相反見解,您說的實務見解可以提供一下字號嗎?謝謝!

回覆 哈囉 在6/24/2015 1:36:17 PM的回覆:
另附上相關相同的實務見解,大意都是:

某甲已將該物置入口袋內而持有之,則該物應已置於甲之實力支配之圍內。至於該物是否置於甲可得自由處分之安全狀態,要屬無關。

============
發文字號: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136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法律問題:某甲進入於出口大門設備有商口電子警報系統   (如屈臣氏、金石堂)   之A商店內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下手竊取價值五百元之B物,置入其口袋內,嗣其選購所需物品而經結帳櫃台結帳後   (B物未結帳)   ,甫經該店出口大門之際,該門口之際,該門口之警報器隨即大鳴叫,迅為該店人員當場查獲,並自甲口袋取出所竊取之B物品。請問甲應負竊盜既遂或未遂罪責?

研討意見:   (一)   既遂說:某甲既已將該物置入口袋內而持有,則該物既已置於甲實力支配之範圍內。至於該物是否置於甲可得自由處分之安全狀態,要屬無關。
  
研討結果:採   (一)   既遂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採   (一)   既遂說。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發文字號: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13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法律問題:某甲進入設備有攝影監視系統之A商店內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下手竊取價值五百元之B物,而置入其口袋內,嗣其選購所需物品而經結帳櫃台結帳後   (B物未結帳)   ,甫步出該櫃台,即為該店監視人員   (透過上開攝影監視系統全程掌控竊取過程)   當場查獲,並自甲口袋取出所竊取之B物品。請問甲應負竊盜既遂或未遂罪責?

研討意見:   (一)   既遂說:某甲已將該物置入口袋內而持有之,則該物應已置於甲之實力支配之圍內。至於該物是否置於甲可得自由處分之安全狀態,要屬無關。

研討結果:採   (一)   既遂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以既遂說為當。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

回覆 O○ 在6/24/2015 1:49:05 PM的回覆:
你引用的實務見解都是放入「口袋」中
你題目沒有「口袋」,頂多放入推車吧
香蕉你用來比芭樂幹嘛?
回覆 O○ 在6/24/2015 1:58:55 PM的回覆:
過程中有強暴或脅迫之情況發生,
可以討論強制罪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15 4:03:21 PM的回覆:
https://mbasic.facebook.com/notes/%E5%AE%8F%E6%99%AF%E6%99%BA%E6%AC%8A%E5%B0%88%E5%88%A9%E5%95%86%E6%A8%99%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body%E6%B3%95%E5%AD%B8%E9%99%A2_%E8%B3%A3%E5%A0%B4%E8%A3%A1%E6%90%B6%E7%89%9B%E5%A5%B6-%E5%90%88%E6%B3%95%E4%B9%8E/609139325783652/
回覆 哈囉 在6/24/2015 10:12:29 PM的回覆:
回畢業生   :
您的fb轉貼文說到:

在賣場裡,商品離開結帳櫃台之前,商品仍是由賣場所持有,因此,假設有一個小偷在賣場中將商品藏在衣物裡,在小偷未通過結帳櫃檯前,賣場對商品的持有仍不算被破壞,竊盜罪必須在小偷通過結帳櫃檯的瞬間,才會成立。
===================================================
對照上開實務見解(第一個),   

被告以竊盜之意思而拿取時,即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屬於破壞原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新持有支配關係,依傳統刑事司法實務之見解,其竊盜行為即已既遂,不因其尚未走出店外而止於未遂。

因此該事務所的見解似和某些實務是相扞格的.

=========================
回Oo
您方稱:
你引用的實務見解む都是め放入口袋中
你題目沒有口袋,頂多放入推車吧
香蕉你用來比芭樂幹嘛?
=================
1.我貼的第一個實務見解哪有提到口袋?
第一個實務見解明明是說

"被告以竊盜之意思而拿取時,即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屬於破壞原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新持有支配關係,依傳統刑事司法實務之見解,其竊盜行為即已既遂,不因其尚未走出店外而止於未遂。"

您卻說小弟我引用的實務見解む都是め放入口袋
是不是看太快了呢?

2.小弟好心貼出附上字號的實務見解,想要跟大家討論一下,卻被您說成某些水果云云,大家討論而已,沒有必要這樣吧?
回覆 ABC 在6/25/2015 9:38:08 AM的回覆:
放衣服和放口袋有差?
回覆 小小想法 在6/26/2015 8:45:52 PM的回覆:
限量商品和一般商品,它們的價值會不同吧?
前者被人搶走拿去結帳變成他買的,被搶的人就再也買不到了,
假設是全台灣最後一件商品,跟到處都買的到的商品比較呢?

回覆 578 在6/27/2015 1:27:36 AM的回覆:
用高科技來看
放在網路購物車上、購票系統上
結果被人先結帳了
你覺得有事嗎?

實際上   法律也不該保障只放在菜籃裡的東西
如果你最後不買   其他要買的人走掉了
你要賣主怎麼辦?
所以...人家拿去結帳的時候   你不去主張要結帳.....
你這種懦夫行為根本不用評價
值得評價的是你有種爭取的行為
回覆 常委 在7/1/2015 3:42:21 PM的回覆:
小偷甲的贓物放至車上   被乙偷走…

乙的行為是竊盜嗎?

當然是,而且是不知情的「善良第三人」竊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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