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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發表人 亭亭  

發表日期

6/23/2015 11:04:03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101年12月26日以後為行使上專屬權,故不是繼承的標的,如果今天甲夫死亡,甲夫死亡時留有遺產400萬元,甲留有乙妻與丙丁二子,甲夫的婚後財產為300萬元,乙妻的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甲夫得給付乙妻100萬剩餘財產,學生的疑問是如果是行使上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那甲夫留有的遺產要扣除要給付給乙妻的100萬元,還是不用扣除100萬元,直接以400萬元當作甲的全部遺產計算數額,老師你能解答我的疑惑嗎

























































回覆 反向思考 在6/23/2015 5:49:50 PM的回覆:
原PO等等...

如果甲方不用扣除100萬,

不就表示乙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無法行使?

修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要剝奪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吧!

所以因此不用扣的話,很怪耶!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15 6:11:56 PM的回覆:

當然400萬要先扣除給配偶的100萬

剩下300萬元始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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