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土地登記簿上的權利存續期間
發表人 抵押權  

發表日期

8/7/2015 2:25:3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辦理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簿上的權利存續期間,指的是?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7/2015 3:40:44 PM的回覆:

沒意義的期間

只有地上權的權利存續期間,才有意義。

回覆 地政士 在8/7/2015 7:01:29 PM的回覆:
  物權編修正草案曾欲增訂第860條之2:「抵押權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存續期間之約定無效。」

  其增訂理由為:「一、本條新增。二、抵押權之登記,實務上常有『存續期間』之項目,實則抵押權系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該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故其本身實無存續期間可言。如當事人間有存續期間之約定者,該約定應屬無效,爰增訂本條規定。至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當事人本得約定其清償期間,自不待言。」

  債權未獲清償,抵押權會消滅的例外是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不過其起算點是「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消滅時效完成」,而這並非是一個固定的期間。


--
  現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法令依據為民法第881條之1(民國96年9月28日開始施行)。
回覆 嗯嗯 在8/8/2015 12:44:12 AM的回覆:
八十幾年的舊法不是有存續期間嗎,如果是辦當年適用舊法的案子,就有意義了。
回覆 ?? 在8/8/2015 10:33:05 AM的回覆:
80幾年?
回覆 地政士~~ 在8/8/2015 1:33:55 PM的回覆:
  據我的了解,民法的擔保物權部分在民國96年大修前,是從來沒有修正過的。

  而且民法物權篇在舊法時代,抵押權的規定很簡略,法律條文並沒有「存續期間」之規定。

  舊法時代「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是「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都是實務界延用日本相關法律或學說之見解。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