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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4年司律一試民法第66題
發表人 問題  

發表日期

8/14/2015 10:53:35 PM
發表內容 66   甲向乙購買一輛已經使用過之特定中古車,交付後   1   個月,甲始發現車子的底盤已經腐蝕生鏽,而乙不知車子之瑕疵亦未保證其品質,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A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
C請求減少價金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車子
E同時履行抗辯權

解答為BC
想請問老師E選項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   
決議: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如主張:
一、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則在出賣人為各該給付以前,買受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實務見解   不是應該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嗎?謝謝
回覆 個人覺得 在8/15/2015 12:54:39 AM的回覆:
題目:交付後1個月
決議:為各該給付前
回覆 123 在8/15/2015 2:47:42 AM的回覆:
特定物買賣
回覆 路人甲 在8/15/2015 6:00:04 PM的回覆:
這題直接寫abc,心想送他1.2分,不花時間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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