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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上課內容
發表人 宇法小學生  

發表日期

9/3/2015 2:24:5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關於物上請求權之問題

就是關於767條1項前段與中段之分別

老師上課有說,767條1項中段係以占有以外之方法為之

但有個情況,我一直很難理解,就是拆屋還地這件事。

拆屋是767條1項中段,還地則是767條1項前段

但拆屋的屋不就是"占有"在他人土地上嗎?   為何不以767條1項前段為主張就好?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15 10:05:24 AM的回覆:

我引導你作個思考:

1.以「貨櫃屋」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地主以767條1項前段起訴且勝訴確定。

2.以「磚造屋」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地主以767條1項前段起訴且勝訴確定。

何者可以順利強制執行?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4/2015 12:12:30 PM的回覆:
應該是貨櫃屋....
回覆 也被搞混 在9/4/2015 1:42:14 PM的回覆:
樓上同學⋯⋯原本對此無任何疑問,被老師這麼一問,也被搞混了⋯⋯。
貨櫃屋跟磚造屋不是一樣嗎⋯⋯(摸頭)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15 4:57:23 PM的回覆:

1.以「貨櫃屋」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地主以767條1項前段起訴且勝訴確定。
---------------------------------------------------------------------------------------------------
這個判決,只要找個吊車把「貨櫃屋」,移走就可以執行完畢,而且不屬於地主所有的「貨櫃屋」,也不會被毀損。


2.以「磚造屋」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地主以767條1項前段起訴且勝訴確定。
---------------------------------------------------------------------------------------------------
這個判決就屬於執行不可能,因為不屬於地主所有的「磚造屋」〈非執行名義所示之標的物〉,不可能無毀損狀態下遷移。

雖然「磚造屋」屬於無權占有,但767條1項前段只表示可以把「磚造屋」移開,不代表你可以拆了它

要拆「磚造屋」只能透過767條1項中段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15 5:00:04 PM的回覆:

雖然曾有少數實務見解認為依767條1項前段即可拆屋還地,但是這種看法不正確。

回覆 學員 在9/4/2015 6:31:56 PM的回覆:
老師這種教學方式真是太棒了,可以讓人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不過我猜還是會有初學者,還是會不太懂,因為有的初學者沒有甚麼強制執行的概念   XD
回覆 物換星移幾度秋 在9/4/2015 9:05:37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老師總要大家先思考的方式很棒,立刻說答案很容易就忘記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5/2015 8:18:3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懂了
回覆 也被搞混 在9/5/2015 9:16:00 AM的回覆:
老師:我也懂了。只是讓我想了一個下午,一直無法專心聽課⋯⋯⋯
回覆 傳說中的傭兵 在9/5/2015 3:53:10 PM的回覆:
不只初學者會看不懂
像余這種新制出來的律師
如果沒實務經驗
強執程度跟白紙一樣(大概比剛上完強執的大學生還弱)

說實話拆屋還地這問題我是用硬背的慚愧
回覆 傳說中的傭兵 在9/5/2015 4:01:33 PM的回覆:
記得我當初的背法

767第一項前段      返還      =   還地
767第一項中段      除去      =拆屋

返還即請你還我,比較溫和的手段
除去是比較侵略性的手段

不過還是老師的講法才是王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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