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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勞爭法第7條
發表人 RR  

發表日期

9/4/2015 3:25:26 PM
發表內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請問大家,第二項第一款我有個疑問......
為什麼這個條文要限制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難道調整事項的調解,勞工個人(1人)是沒有權利提出的嗎?
但....我打電話給勞動部,他們說不必10人以上,說我自己一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
回覆 error 在9/4/2015 10:16:50 PM的回覆:
個人勞動權和集體勞動權區別在哪裡?
回覆 error 在9/5/2015 12:50:46 AM的回覆:
個人勞動權和集體勞動權區別在哪裡?
回覆 魯蛇出頭天 在9/5/2015 7:55:13 PM的回覆:
雇主:我要打10個................................
勞工:澇兄弟...開勞資爭議調解,協調破局後!!!立馬行使罷工權。

雇主:就你一隻貓?你去罷工吧,懶得理你。

勞方:吶喊...鬼島呀!!!


回覆 蔡小寶 在9/8/2015 9:40:15 AM的回覆:
權利事項:爭取個人權益,一個就可以了(如工資.加班費)
調整事項:爭團體權利,當然要多數(如加發年終奬金.辦公空間的調整等工作環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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