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9/4/2015 11:04:30 PM
發表內容 二、甲有   A   筆土地,與乙約定以新台幣一千萬元出賣與乙。
(一)如甲因急需資金週轉,訂約後以該筆土地為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向丙借貸之五百萬元債務。
試問:上述兩種情形,乙可否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而「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對甲行使權利?

有關題目(一),老師講義裡面解答是寫可以主張權利瑕疵擔保,但學生以為權利瑕疵擔保的要件之一是要權利瑕疵在買賣成立時或以前存在,甲設定抵押權給丙是在甲乙訂約後,應該不符合要件。請問老師我是哪邊理解錯誤呢?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15 9:39:50 PM的回覆:

被上訴人於買賣契約成立後,買賣標的物交付以前,提供系爭土地為擔保,向銀行貸款,設定抵押權登記,屬不完全給付,經上訴人限期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拒不補正,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上訴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實務上往往利用「請求權相互影響說」承認此時亦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