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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感覺今後律二是以專業科目定勝負
發表人 校三少  

發表日期

9/5/2015 8:46:40 PM
發表內容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計算全程到考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三項

意思是假設我是勞動法組
扣除選考科目總分假設我是前2%考生
但是勞動法考差在34%
我就不合格了
小弟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




回覆 別只會文義解釋 在9/5/2015 8:56:04 PM的回覆:
當然理解錯誤

前33%是以各組的考生,全部科目的總成績來比的
回覆 怎麼這麼複雜啊 在9/5/2015 9:05:57 PM的回覆:
您提出的問題,很值大家在等放榜時思考
以調整這一個月半的計畫,很不錯
但還是很想慶幸,幸好已考上了,真的很複雜欸

我是100年上的,雖然名次算前面,但至今仍有勝之不武的感覺
因為很多人栽在一試上,以為隨便唸唸就好
所以第一年要先搞清楚狀況
大家可討論看看,我也可告知未考上的戰友

所以,專業選考強,不但能拉進名次,更能確保自己在三分之一內
這麼說來,選考智財很危險,因為很多人不是剛接觸,
反而是冷門較吃香嗎?

回覆 我也覺得版主理解錯誤 在9/5/2015 9:17:43 PM的回覆:
全部考科前百分之33
扣除專業科目前2分之一
例如智財組有999人考
全部四組是3千人考
你必須是智財組的前333名
全部考生扣掉選考科的分數在1500名內
結論:不讓你只好吃用選考科拉分
但選考科不強也上不了


回覆 那麼 在9/9/2015 12:19:54 AM的回覆:
事實是什麼?
回覆 平南王 在9/9/2015 12:35:31 PM的回覆:
我怎麼覺得是:全程到考+選試科目前三分之一+其他科目前二分之一
回覆 看不下去了 在9/9/2015 1:53:41 PM的回覆:
都已經公布這麼久了,怎麼還是有那麼多人搞不清楚,連錄取的辦法都看不懂,是該怪國學程度不夠,還是怪考試院的說明太複雜?
回覆 請看清楚 在9/9/2015 1:54:51 PM的回覆:
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專業科目扣掉後,前50%
回覆 中文不好嗎? 在9/9/2015 4:58:23 PM的回覆:
全程到考+總分前三分之一+選試科目各組前三分之一+其他科目前二分之一
回覆 應該是 在9/9/2015 5:13:18 PM的回覆:
全程到考(不得有單科零分)+選考該組的考生總分(選考科+其他原本各科)之前三分之一+全部考生扣除選考科目後(即原本的科目)之總分的前百分之五十。
回覆 是這樣吧 在9/9/2015 5:15:53 PM的回覆:
1、總成績在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
2、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回覆 應該是 在9/9/2015 5:23:24 PM的回覆:
更正:百分之三十三。不好意思,因為口語化,說成了三分之一。
回覆 最簡單判斷 在9/9/2015 8:25:47 PM的回覆:
100-103每年都只差幾分的考生
雖然到不了前33%,但必然在前2分之一裡面
只要確保選試科目能在前33%即可
換言之,這些人的一般科已有一定水準
所以,對選試科要加強
今年必能上榜
回覆 錯了。 在9/9/2015 9:17:10 PM的回覆:
選考科目單科不必在前百分之三十三,而是總分在該組前百分之三十三。樓上解讀恐有誤。
回覆 考選部的答覆 在9/10/2015 4:18:43 PM的回覆:



   考選部的答覆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律師到底怎麼錄取?


原文恕刪,關於律師二試及格計算方式,今日得到考選部的答覆如下:

您好:
一、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本考試自104年1月1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6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換言之,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之及格標準,係依各選試科目應考人之全程到考人數之總成績高低順序(非僅選試科目成績),「分別計算」其33%之錄取人數,例如選試「智慧財產法」之全程到考人數有5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65人;選試「財稅法」之全程到考人數有4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32人,餘此類推。
但如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
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
縱使成績已達各該選試科目33%之及格標準,亦均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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