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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酒測可否作為行政管理手段?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9/16/2015 2:14:04 PM
發表內容 警察為避免勤前飲酒,若以強制勤前酒測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可否?
若僅針對酗酒列管同仁為對象,可否?
求教諸位先進,請廣為發言,不吝賜教。
回覆 在9/16/2015 4:12:44 PM的回覆:
發問有關警察管理風紀問題,想必有些答案,何不自己先寫?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15 5:02:32 PM的回覆:

警察為避免勤前飲酒,若以強制勤前酒測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可否?
若僅針對酗酒列管同仁為對象,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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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尊嚴、比例原則以觀,應該有衡量的標準。


回覆 撲哧 在9/16/2015 5:57:48 PM的回覆:
警察風紀需更嚴格
回覆 小王 在9/17/2015 1:12:12 AM的回覆:
其實我對這個問題的主觀想法是不贊成的,不管是不是以酗酒列管的警察為對象,只是不知道理由正不正確,請老師與各位同學指教:
一、就基本權保障的觀點,我認為是侵害到了基本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自由權等權利,因此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目前看來,似乎無法通過檢驗。
二、就現行法來講,酒測,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的鑑定章節,因為會侵害基本權,所以必須用法律規範,舉輕明重,酒測是一個在刑事案件才會用到的手段,而且還要法律規範,作為行政管理的手段,更必須法律授權才能做。
三、另外,李老師說「以人性尊嚴、比例原則以觀,應該有衡量的標準」,不知可否請老師可否講得更清楚一點,有關衡量標準的部分,謝謝。
回覆 大王 在9/17/2015 6:27:17 AM的回覆:

隱私權是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所保障,但並非不能限制,於必要範圍內為了更大的公益目的,仍得合理限制。
回覆 aa 在9/17/2015 12:10:56 PM的回覆:
老師以及樓上小王兄說的沒錯
記得前幾年新聞似乎有報導過,某間警局長官強逼下屬驗尿,後來該位下屬舉槍自盡的新聞.當時事情似乎鬧很大,好像有上社會版頭版.

在無相當理由情況下,(例:勤前發現該員身上有濃厚酒味)實在不宜強迫酒測.對駕車民眾實施酒測也必須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律授權方能實施.若無任何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就任意實施酒測,不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就好比上級懷疑下屬有不正常男女關係,難道可以強逼下屬去驗DNA,然後說這是行政管理手段??

自洪仲秋事件後,現在連封閉的軍隊都開始講求法治觀念
民間執法的警察機關怎背道而馳,提出此種有違法治精神的問題?
回覆 RR 在9/17/2015 3:07:04 PM的回覆:
可以
回覆 高賽 在9/18/2015 11:56:07 PM的回覆:
保證值勤品質有何不可?
司機上路也都是要酒測啊
憑啥警察不用   
警察比較高級嗎?
不然出包了   國賠算你的好嗎~~
動不動就搬憲法出來      真那麼厲害早就回家吃自己啦   何必吃公家飯   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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