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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PO搭訕文侵權賠1萬
發表人 這有理嗎?  

發表日期

9/17/2015 1:39:12 PM
發表內容 發動全民捐款救正妹!

PO搭訕文   正妹侵權判賠1.1萬
中時電子報作者曹明正、林偉信╱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7日   上午5:50
洪姓正妹逛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被陳姓男子塞紙條搭訕,用Email回信,因認為遇到神經病,在PTT公開男方寫給她的信,陳男以侵犯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刪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寫的Email是表現個性與獨創,洪將之公開,確有侵權,判賠1萬1000元,還可上訴。
洪女表示,只是不希望其他女孩受害才發文提醒,卻因此被法院認為侵權判罰,覺得很冤枉。
著作權定義   見人見智
法界人士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胡原龍律師表示,著作權保障的法益,在於個人創作的「原創性」,就算文字內容有引述他人的說法,亦或只是做編輯合成,仍受著作權保障;也就是說電子郵件內書寫的內容,那怕是引用其他出處來源,只要有加入個人解釋、重新注解,仍有原創性。
但律師黃俊嘉則認為,著作權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非原創並不具著作權,個人書信是否原創或有學術、藝術等價值?見人見智。
這起事件是發生在4年前,陳男在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誠品書店將寫有自己Email帳號的小紙條塞到洪女包包內,對方回家發現裡頭寫著「希望可以認識你---」,回信問對方是誰。
女罵神經病挨告   判無罪
陳男自稱「小帥帥」,劈頭再問她地址與年齡,洪女不想回答反被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神經病」,她於是將經過以標題「在高雄遇到神經病!!」PO到PTT。
洪女事後挨告公然侮辱,但法官認為她只是抒發情緒,措辭雖不妥,但非杜撰或謾罵,2年前判決無罪定讞;但陳男不死心,再以女方未經他同意,公開他寫給她的Email,不僅賺取PTT上P幣,還已侵犯著作權。
高雄地方院法官認為,男方無法舉證洪女因為公開他的信,損失多少金額,但他寫的信,是將個人思想表現於外,足以表現個人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屬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自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信是原創性的文字著作
為此,洪女已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各判賠1萬元與1000元,至於小紙條所寫「希望可以認識你」不具著作權,但洪女仍必須刪除已侵權的PO文,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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